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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11
【法规编号】 68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68/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一幅登记於物业登记局的数幢楼宇合并而成的土地分成三幅地段,将一幅地段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及局部修改另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的地段的批给合同。

[接上页]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六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不履行第六条款及第九条款订定的义务;
  
  4)四次或以上重复不履行第七条款订定的义务;
  
  5)违反第十三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七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八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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