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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11
【法规编号】 68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68/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一幅登记於物业登记局的数幢楼宇合并而成的土地分成三幅地段,将一幅地段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及局部修改另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的地段的批给合同。

[接上页]

  4. 对本条款第1款2)项所述的基础建设,乙方保证优质施工及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同时负责维修及更正所有在该等工程自临时接收之日起计两年内可能出现的瑕疵。
  
  5. 甲方保留只需透过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执行部分或全部本条款第1款2)项所述特别负担的基础建设的权利,而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款——土地上的剩余物料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须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3. 倘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除必须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所订定的赔偿外,并将科以下列罚款:
  
  1)首次违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违反:$50,001.00至$100,000.00;
  
  3)第三次违反:$100,001.00至$200,000.00;
  
  4)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7,408,712.00(澳门币柒佰肆拾万零捌仟柒佰壹拾贰元整):
  
  1)$2,145,000.00(澳门币贰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透过交付第六条款第3款所述建筑面积为825(捌佰贰拾伍)平方米,作社会设施的独立单位,以实物缴付。
  
  2)$1,800,000.00(澳门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当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3)余款$3,463,712.00(澳门币叁佰肆拾陆万叁仟柒佰壹拾贰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2(贰)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计为$1,797,067.00(澳门币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零陆拾柒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提供保证金$9,792.00(澳门币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一条 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仅在证明已履行第六条款及第九条款规定的义务後方发出。
  
  第十二条 款——特别税捐
  
  1. 当乙方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根据八月二日第219/93/M号训令的规定,就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0692号的土地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连续续期两次,缴付特别税捐,金额为$52,960.00
  
  (澳门币伍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该两次续期分别是:第一次续期10(拾)年,而第二次亦为10(拾)年。
  
  2. 当乙方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根据八月二日第219/93/M号训令的规定,就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9847号的土地由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连续续期两次,缴付特别税捐,金额为$13,920.00
  
  (澳门币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该两次续期分别是:第一次续期10(拾)年,而第二次则为8(捌)年5(伍)个月4(肆)天。
  
  第十三条 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180,000.00(澳门币拾捌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四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八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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