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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13
【法规编号】 68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9/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解除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爹利仙拿姑娘街,无门牌号码的土地的合同,以及将一幅为草蓆巷的组成部分的地块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纳入其私产作为无主土地。

[接上页]

  2)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乙方上项(1)分项所述的地块;
  
  3)将一幅面积25(贰拾伍)平方米,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以字母“D”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现为草蓆巷组成部分的地块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4)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乙方上项所述的地块,其价值为$431,398.00(澳门币肆拾叁万壹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5)修改两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爹利仙拿姑娘街,在上述地籍图中分别以字母“B”及“C”标示,其中一幅面积94(玖拾肆)平方米,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3册第164页第20268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102836G至102839G号的土地的组成部分的地块,以及另一幅面积391(
  
  叁佰玖拾壹)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3册第164页背页第20269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96896G号的地块的批给。
  
  2. 上款所指分别以字母“A1”、“B”、“C”及“D”标示於上述地籍图中的地块,将以长期租借制度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824(捌佰贰拾肆)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37(叁拾柒)层,包括一层避火层的楼宇,其用途及建筑面积如下:
  
  
  
  住宅(不包括避火层):
  
  9,751平方米;
  
  商业:
  
  331平方米;
  
  停车场:
  
  4,213平方米;
  
  室外范围:
  
  511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三条 款——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总额为$1,156,840.00(澳门币壹佰壹拾伍万陆仟捌佰肆拾元整),其分配如下:
  
  1)$716,005.00(澳门币柒拾壹万陆仟零伍元整),为以字母“B”、“C”及“D”标示於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的地块经调整後的利用权价金;
  
  2)$440,835.00(澳门币肆拾肆万零捌佰叁拾伍元整),为以字母“A1”标示於上述地籍图中,现作让与及批给的地块的利用权价金。
  
  2. 豁免乙方缴付上款2)项为“A1”地块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3. 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一次性全数缴付第1款1)项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4. 每年缴付的地租为$2,892.00(澳门币贰仟捌佰玖拾贰元整)。
  
  5. 不准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30(叁拾)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3,899,949.00(澳门币叁佰捌拾玖万玖仟玖佰肆拾玖元整):
  
  1)$1,300,000.00(澳门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余款$2,599,949.00(澳门币贰佰伍拾玖万玖仟玖佰肆拾玖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2(贰)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计为$1,348,924.00(澳门币壹佰
  
  叁拾肆万捌仟玖佰贰拾肆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计6(陆)个月内缴付。
  
  第七条 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腾空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的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C”及“D”标示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第八条 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180,000.00(澳门币拾捌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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