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13
【法规编号】 68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59/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解除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爹利仙拿姑娘街,无门牌号码的土地的合同,以及将一幅为草蓆巷的组成部分的地块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纳入其私产作为无主土地。

[接上页]

  第九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条 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2.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实,土地亦会被收回:
  
  1)第五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中断;
  
  3)不履行第六条款及第七条款订定的义务。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将产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部分被撤销;
  
  2)土地全部或部分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十一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二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