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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海关当局如认为有足够理由可在暂时进口国法规所定的时限内或者批准一段较本条第1及第2款规定的更长期限,或者延长其原有期限。 4、当暂准进口货物因被查扣不能复出口时,除因私人诉讼被扣者外,本条所定的复出口规定在被扣期间应准缓期执行。 第五条 1、本公约虽对复出口作了规定,但残损严重、价值微小和易腐坏的物品如能履行海关的下列规定可以免於复出口: 甲、照纳其应完的进口各税; 乙、无偿放弃给暂准进口国的国库; 丙、在官方监督下予以销毁,以免暂时进口国国库受到损失。 2、暂准进口的货物除复出口外,可以另行处理,特别当移充国内需用时,可按暂时进口国对从国外直接进口此类货物的法规规定和手续同样办理。 第三章 进口税的减免 第六条 1、除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类货物发出保留通知者外,下列货物应免徵进口税,免於禁止及限制其进口并在暂准进口後免於复出口: 甲、在一次活动事项中所展出的外国货物的少量代表性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出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改装的食品或饮料,假如: (1)此项样品系国外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需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於商业用途,且其每包容量显然较最小的零售包装为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上款(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供活动事项中消费的; (5)货样的总值及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从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和参加展出者的范围考虑,认为合理的。 乙、专为在一次活动事项中表演或者为表演机器或器具的操作情况而进口并在表演中消耗或损毁掉的物品,如果其总值或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从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及展出者的规模考虑,认为合理的; 丙、供参加展出活动的外国展出者修建、装置或装修其展出台用的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糊墙纸; 丁、印刷品、商品目录、商业通告、价目单、广告招贴、有插图或无插图的日历,未装框的照片,确系该项活动中展出外货的形象宣传资料等; (1)该项资料系国外免费供给,专为在该项活动期间向观众免费分送用的; (2)上述货物的总值和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按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参加展出者的规模审核认为合理的。 2、本条第1款的规则不应适用於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第七条 为了供召开的国际会议,代表会议或洽商会议内外的需用而进口的文件夹、档卷和其他文件,应准免徵进口税并免去其禁止和限制进口。 第四章 简化手续 第八条 每一缔约方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将应办的海关手续减至最低限度。有关的规章应尽早公布。 第九条 1、如缔约一方为了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关於批准给予便利的条款,要求缴付保证金时,其数额不应超过应徵进口各税的十分之一。 2、上述缔约各方应按情况尽可能地接受该项活动事项的主办者或经海关认可的其他人所提供的总担保以代替本条第1款中所订的单项担保。 第十条 1、海关对任何活动事项中即将或已经展出或取用的货物其进口或复出口时的查验或结关应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在该会会场办理。 2、每一缔约方,在考虑到活动事项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应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为在该方领土内举办的活动事项,设立海关驻会场的临时办事处。 3、暂准进口的货物可通过经办此项业务的任何海关办事处成批或分批复出口,此项复出口不应限定在原进口地海关办理,但进口商为了获得简化手续的好处,自愿承诺在原进口地海关,办理复出口手续者除外。 第五章 杂则 第十一条 在展出期间,由展出的暂准进口的机器或装置进行表演时所附带生产的产品,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公约规定了可给予的最低限度的便利。这不应妨碍某些缔约方为实施其单方面的规定或按双边及多边协定给予或以後可给予的更大便利。 第十三条 在本公约中,结成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的缔约各方的关境可认为是一个单独的关境。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妨碍下列规定的实施: 甲、对组织各种活动事项实行非关税性质的国定或协定条款; 乙、为了维护公共道德、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保健,或为了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商标及版权,实行国内法规所订的各种禁止或限制。 第十五条 对本公约各项规定的任何违反,任何偷换顶替,伪报或使人或货物从本公约提供的便利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可使违者受作案地国家的法律处分并追缴其应纳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