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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缔约一方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保留,其他缔约各方在与该缔约一方的关系中对该国提出保留的特定货物也应不受本公约第六条第1款甲项的约束。 3、已按本条第1款提出保留的任何缔约一方可随时通知理事会秘书长撤销上述保留。 4、本公约不许作其他保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长应将下列情况通知所有缔约各方,其他签约国或加盟国、联合国秘书长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甲、按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签约,批准及加入; 乙、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本公约生效日期; 丙、按第二十条规定的废约及声明书; 丁、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认为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 戊、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到的声明书及通知书; 己、按第二十三条第1款及第8款发出的声明书和通知书以及提出或撤销保留的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二条,本公约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 下列全权签约人已在本公约上签名作证。 本公约於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签於布鲁塞尔。公约正本一份系用英法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该正本应交理事会秘书长保存,并应将核实无讹的副本发给本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中所指的所有各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