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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04
【法规编号】 68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经营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接上页]

  (2)由於可归责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4)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所衍生的权利;
  
  (5)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间,未经许可而单方面改变WCDMA系统的技术规格;
  
  (7)作出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其主导地位的行为;
  
  (8)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费用、税项或罚款;
  
  (10)两次或以上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11)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2)未经许可下,更改公司之标的、减少资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不履行规定的原因容许,尚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费用、税项及罚款,以及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除上条款所指的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按照法律获得赔偿。
  
  (三)赔偿价值的计算会考虑已作出的投资,以及因中止或废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润。
  
  十、持牌人公司之标的
  
  持牌人公司之标的为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规定和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更改公司之标的;
  
  (2)减少公司资本;
  
  (3)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每年须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後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附於本牌照,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下列计划:
  
  (1)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及将会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员工数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随後三年的投资计划书;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随後三年的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自牌照发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资及发展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确认的互连协议,与包括基础电信网络在内的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2)获发牌照的持牌人可透过由特许经营人或持有适当牌照者安装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建立本身的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以确保有可供使用的、进行跨域流动电信服务的通讯所需的设施。但在未徵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书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过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从事“转发”服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3)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4)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後,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5)在技术可兼容、以及按适用法例的规定预先获政府许可後,持牌人得以补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无线电通讯网络提供服务,以确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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