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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56C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


  (第556章第33条)*
  
  [2000年6月30日] 2000年第3903号政府公告
  
  (本为2000年第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规例根据已废除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4(3)条订立。请参阅《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64条及附表3。
  
  第556C章 第1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共小巴”(public light 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交通标志”(traffic sign) 指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指示、规定、限制或禁止的信息的标志、物体或设备;
  
  “泊车位”(parking space) 指根据第9条指定的泊车位;
  
  “订明交通标志”(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在《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附表1中所订明的或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或属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4中所描述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交通标志;
  
  “订明道路标记”(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在《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附表1中所订明的或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道路标记,或属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4中所描述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道路标记;
  
  “订明管制灯号”(prescribed light signal) 指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在《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附表1中所订明的或由《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3所订明的管制灯号,并包括在该规例中附表4所订明的黄色球体;
  
  “限制区”(restricted zone) 指根据第13(1)(b)条指定的限制区;
  
  “许可证”(permit) 指由地铁公司或获地铁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其他人发出的许可证或授权,让车辆在运输交汇处内的限制区上落乘客或装卸行李或货物,或让车辆驶进运输交汇处内的禁区或在运输交汇处内的禁区内行驶;
  
  “通行证”(pass) 指由地铁公司或获地铁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其他人发出的授权车辆通往和停泊在泊车位的通行证;
  
  “专利巴士”(franchised bus) 在有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就某巴士批予的专营权而该专营权正有效的情况下,指该巴士;
  
  “停车场”(car park) 指根据第10条指定为停车场的地方;
  
  “禁区”(prohibited zone) 指根据第13(1)(a)条指定的禁区;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在或装嵌于道路表面的条、文字、记号或设备,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信息,并包括路丘;
  
  “管制灯号”(light signal) 指管制车辆交通或行人的照明信号,包括《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4所订明的黄色球体;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为施行本规例而获地铁公司授权代表地铁公司行事的人。
  
  第556C章 第2条为运输交汇处的使用而提供的设施
  
  地铁公司须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为车辆及公众人士使用运输交汇处、公共运输服务的运作和车辆的停泊提供足够、有效率、安全和持续的道路和设施。
  
  第556C章 第3条署长的指示
  
  (1)署长可就运输交汇处内车辆与行人交通的管制和规管,以及公共运输服务、停车场及泊车位的运作,藉书面通知向地铁公司发出指示。
  
  (2)地铁公司须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所指明的时限内遵从该指示。
  
  第556C章 第4条署长作出某些作为的权力
  
  凡地铁公司没有作出根据本规例地铁公司须作出的某作为,或地铁公司没有作出根据本规例指示地铁公司作出的某作为,则署长可作出或安排作出该作为,并将作出该作为所招致或附带的任何费用作为民事债项向地铁公司追讨。
  
  第556C章 第5条竖立订明交通标志等
  
  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
  
  (a)竖立或展示任何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管制灯号;或
  
  (b)放置任何订明道路标记。
  
  第556C章 第6条竖立其他交通标志等
  
  地铁公司可为指引任何使用运输交汇处的人,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
  
  (a)竖立或展示任何并非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管制灯号的交通标志或管制灯号;或
  
  (b)放置任何并非订明道路标记的道路标记。
  
  第556C章 第7条竖立交通标志的方式等
  
  (1)任何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不论是否为订明者,须以受该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所指示的所有道路使用者能清楚看见的方式竖立、展示或放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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