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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48A章 第4条空运牌照局 (1)就本部而言,牌照局须由行政长官不时厘定的数目的成员组成,但不少于3人,而牌照局须称为“空运牌照局”。 (2)牌照局每名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而除非提早藉经亲自签署并致予行政长官的通知而辞去职位,否则须在行政长官作出委任时所决定的任期内担任该职位,并且有资格不时在任期届满后再获委任。行政长官须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主席。 (3)行政长官可不时委任代理成员,替代患病或不在的成员行事。该等代理成员可获委任一段指明期间或在某指明成员患病或不在期间替代该成员行事。 (4)行政长官可因任何成员或代理成员无能力或行为不当而将其免任。 (5)凡行政长官拟委任任何人为牌照局成员或代理成员,他须在作出委任前,要求该人声明他是否在为乘客或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任何业务中,或在拥有或营办机场,制造飞机、飞机引擎或零件,或供应飞机燃料或润滑剂的任何业务中,有任何财务权益,以及如有的话,是何等财务权益。如牌照局任何成员或代理成员取得任何该等财务权益,他须在取得权益后4星期内,就此事给予行政长官书面通知,指明所取得的权益,而行政长官在考虑此事后,如认为适合,可宣布该成员或代理成员已停任,而该成员或代理成员的席位即告悬空。 (6)(a)行政长官可委任一人为牌照局秘书。 (b)牌照局可委任行政长官认为使牌照局能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人员及受雇人。 (c)牌照局就交由该局决定的问题作出决定的方式,由行政长官订明。 (2004年第4号法律公告)(7)牌照局会议为办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3名成员。 (2004年第4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36号第3条) 第448A章 第5条牌照的发出 (1)牌照局可向任何申请牌照的人批给牌照,以供在牌照指明的编定航程中,在牌照所指明条件的规限下,为出租或受酬而空运乘客、邮件或货物。 (2)牌照局在顾及牌照申请的性质及情况后,可在牌照附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3)每一牌照须附以下条件─ (a)牌照持有人或任何在牌照持有人的业务中有财务权益的人,不得指定任何其他人─ (i)拒绝任何其他牌照持有人使用订位服务; (ii)只以繁苛的条款向其他牌照持有人提供该服务;及(b)牌照持有人须在根据牌照进行的航程中,提供邮政署署长不时就邮件的运送(及掌管邮件运送的人)而规定的一切合理服务。该等服务的酬金由邮政署署长与牌照持有人不时藉协议厘定: 但任何争议或异议均须根据《仲裁条例》(第341章)予以仲裁。 第448A章 第6条牌照申请 牌照申请须按附表表格1所订明的格式及方式提出,并须载有该表格所订明的详情。每名申请人须向牌照局提供牌照局就该申请履行其职责而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第448A章 第7条申请的公布 牌照局须安排按附表表格2所订明的方式,公布该表格2所订明关于牌照局收到的任何牌照申请的详情。 第448A章 第8条反对及申述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行政长官合理地认为在发给或拒发牌照的事项上有私人或公众权益的负责人或团体,可按附表表格3所订明的格式及方式,在该表格所订明的期限内,就任何牌照申请提出申述或反对。 (1999年第36号第3条) 第448A章 第9条公开和非公开研讯 牌照局如认为适合,可为决定牌照申请而进行公开或非公开研讯,如申请人或任何已妥为提出反对的人,藉符合附表表格4所订明格式的通知,要求牌照局进行公开研讯,则牌照局须进行公开研讯。在进行任何该等研讯前,牌照局须向申请人及任何就申请已妥为提出申述或反对的人,发出符合该表格4所订明格式的通知,并须给予申请人及任何上述人士在研讯中陈词的机会。 第448A章 第10条紧急申请 凡有人向牌照局申请有效期不超逾30天的牌照,而牌照局信纳从速决定该项申请是符合公众利益的,牌照局可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并据此而批给牌照;在此情况下,本部中有关公布申请详情、提出反对及申述,以及在申请人或反对人提出要求下进行研讯的条文,并不适用。 第448A章 第11条牌照局的一般政策 牌照局在酌情决定批给或拒发牌照和酌情决定对任何牌照附加条件时,须顾及航空服务的整体协调及发展,目的是确保为公众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同时避免不符合经济原则的重叠,牌照局亦须顾及整体公众利益,包括需要或相当可能需要空运设施的人的利益,以及提供该等设施的人的利益。牌照局尤须顾及以下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