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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经营建议服务的地区是否有其他航空服务存在; (b)该地区对空运的需求; (c)不论是申请人或其他经营人已在该地区提供的航空服务(如有的话)的效率和规律程度; (d)申请人或其他经营人已经营该等服务的年期; (e)申请人能够在安全、持续性、运作规律、班次、守时、合理收费及一般效率方面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的可能程度; (f)申请人的财务资源; (g)建议使用的飞机的类型; (h)申请人所雇用的机员及其他人员的报酬及一般雇佣条件,牌照局并须考虑任何按照本规例条文妥为提出的反对或申述。 第448A章 第12条牌照的有效期 牌照局所批给的牌照的有效期,由牌照局按个别情况决定,但不超逾5年,由牌照明订生效当日起计: 但如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当日,已向牌照局申请批给新牌照以取代申请人所持有的现有牌照,而该项申请仍然待决,则现有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该项申请获批准或遭拒绝为止。 第448A章 第13条申请有待决定期间的临时牌照 在牌照申请有待决定期间,牌照局如认为适合,可向申请人批给临时牌照,而该牌照一直保持有效,直至申请获得决定为止。 第448A章 第14条(废除) (由1995年第10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448A章 第15条牌照局所作决定的公布 牌照局须安排按附表表格5所订明的方式,公布该表格5所订明关于牌照局对牌照申请所作决定的详情,及就撤销或暂时撤销牌照所作决定的详情。 第448A章 第16条牌照的撤销或暂时撤销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牌照局可在下述情况下撤销或暂时撤销任何牌照─ (a)牌照持有人在获批给牌照后,被裁定犯了第3或22条所订罪行;或 (b)如牌照持有人是法人团体,在获批给牌照后,该法人团体的任何高级人员以该高级人员身分被裁定犯了第3或22条所订罪行;或 (c)牌照持有人不遵从获批给该牌照所须遵从的条件。(2)在根据第(1)(c)款撤销或暂时撤销任何牌照前,牌照局须向牌照持有人发出附表表格6所订明的通知,指明拟撤销或拟暂时撤销牌照的理由;除非牌照局信纳基于牌照持有人不遵从条件的次数或不遵从条件乃属故意,该牌照应予撤销或暂时撤销,否则牌照局不得撤销或暂时撤销该牌照;如牌照持有人(藉符合该表格6所订明格式的通知)要求公开研讯,则在进行公开研讯后,牌照局信纳上述情况,才可撤销或暂时撤销牌照。 (3)在第(1)(b)款中,“高级人员”(officer) 指董事、总经理、秘书或其他相类的高级人员,并包括任何在该法人团体授权下充任该等高级人员的人。 第448A章 第17条牌照的交回 牌照持有人可随时将牌照交回牌照局予以取消。如在牌照有效期间,牌照持有人向牌照局申请新牌照以取代现时的牌照,则如获批给新牌照,他须在新牌照明订生效当日将现时的牌照交回,予以取消。 第448A章 第18条牌照费用 库务署署长就每一牌照须获付$5650的费用,另就牌照所授权经营的航线或多于一条航线中的每一地点(香港除外),须获付$5170的费用。 (1995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第448A章 第19条持牌人提交的申报表 如牌照局有所要求,则牌照持有人须在指明期限内,向牌照局提交书面申报表,就指明期间载列关于牌照所授权的所有航空服务而在附表表格7列明的详情。 (1973年第28号法律公告) 第448A章 第20条牌照局的周年报告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牌照局须就一年内执行职能的情况,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 (1999年第36号第3条) 第448A章 第20A条经营许可证 (1)民航处处长可向经营人批给经营许可证,而在根据本款执行其职能时,须顾及任何有关的航空服务安排。 (2)经营许可证须载有民航处处长认为需要或适宜的条件,包括其认为为实施任何航空服务安排而需要或适宜的条件。 (3)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证在其内所指明的期间内有效,由该许可证明订生效当日起计。 (4)民航处处长如认为适合,可暂时撤销任何经营许可证,以待对有关个案进行研讯或作出考虑。 (5)在下述情况下,民航处处长可随时藉给予经营人的通知,撤销、暂时撤销或更改经营许可证或以新经营许可证取代先前的经营许可证─ (a)此举是为实施航空服务安排中的任何更改而需要或适宜的;或 (b)在进行适当研讯后,有令他信纳的充分理由作为依据。 (1985年第22号法律公告) 第448A章 第21条例外情况 第III部 编定航程以外航程的许可证 第III部不适用于在编定航程中为出租或受酬而空运乘客、邮件或货物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