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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辩方的案完毕时,如聆讯该案件的审裁小组同意,则证人可被传召提供反驳证据,及可被讯问,盘问及覆问;在全部作供完毕后,该犯规人员可向审裁小组发言,而控方则随后可向审裁小组发言作答。 (6)证人的呈堂证物,均可供该犯规人员检查。 (7)尽管本条已有规定,审裁小组如认为有助于裁定案件,可─ (a)传召任何证人; (b)向任何证人提出问题。(8)审裁小组可不时延期审理案件;凡一方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则申请人须使审裁小组信纳如此延期会有利于判决之公正;而所批准的任何延期审理,只可延期一段合理的期间。 (9)审裁小组须就已聆听的证供备存纪录;每次延期审理及在聆讯终止时,审裁小组及传译员(如有的话)均须在该纪录上签署及注明日期。 (10)证供不得以宣誓或以非宗教式宣誓作出。 (11)任何大律师或律师均不得代表犯规人员出席。 第374J章 第9条增加或修订控罪 在向根据本规例被控的犯规人员传达裁断前,可在任何时间将控罪修订,亦可增加新控罪;任何经修订的或新的控罪,均须向该犯规人员宣读及解释,而该犯规人员─ (a)须获传唤就该控罪答辩;及 (b)有权获得合理的延期审理,以便进一步准备其抗辩,在此情形下,犯规人员可─ (i)重召任何证人;及 (ii)传召其认为合适的新证人,而任何根据本条作供的证人,均可被盘问及覆问。 第374J章 第10条聆讯后的法律程序 (1)审裁小组须在聆讯结束时,宣布其对控罪的裁断或推迟裁断。 (2)该项裁断须记录在员工犯规报告书内;如已推迟裁断,则审裁小组须传召该犯规人员到审裁小组席前,以宣布审裁小组的裁断。 (3)如该犯规人员已认罪或被裁定有罪,则须被问及是否意欲就他期望获得考虑的有关事宜作出陈述;如此作出的陈述,须由审裁小组予以记录。 (4)如该犯规人员已认罪或被裁定有罪,则审裁小组须宣布审裁小组所作的裁决或推迟其裁决;该项裁决须批注在员工犯规报告书内;如推迟裁决,则审裁小组须传召该犯规人员到审裁小组席前,以便宣布审裁小组的裁决。 (5)如该犯规人员已认罪或被裁定有罪,但审裁小组认为无须予以惩罚,则审裁小组须─ (a)将此情形批注在员工犯规报告书内;及 (b)亲自将该项批注告知该犯规人员。(6)凡有关的审裁小组是一名督察,而犯规人员认罪或被裁定有罪,且该审裁小组在考虑全部有关情形后,认为审裁小组所能给予的惩罚是不足够的,则审裁小组不得作出裁决,但须─ (a)将此情形批注在员工犯规报告书内; (b)将该员工犯规报告书送交一名警司;及 (c)将上述行动通知该犯规人员,而在符合本规例的规定下,该警司可作出裁决,并须亲自将该裁决向该犯规人员传达。 (7)凡─ (a)有关的审裁小组是一名警司,而犯规人员认罪或被裁定有罪,或如其他审裁小组根据第(6)款将案件转介给警司;及 (b)该警司在顾及全部有关情形后,认为其所能给予的惩罚是不足够的,则不得作出裁决,但须─ (i)将此情形批注在员工犯规报告书内; (ii)将该员工犯规报告书送交一名高级警务人员;及 (iii)将上述行动通知该犯规人员,而在符合本规例的规定下,该高级警务人员可作出裁决,并须亲自将该项裁决向该犯规人员传达。 第374J章 第11条覆核 (1)根据本规例聆讯案件的审裁小组,可在向有关的犯规人员宣布审裁小组的裁断或裁决后7天内的任何时间覆核该案件,并可作出一项不同的裁断或裁决,而该项裁断或裁决在受第(2)款的规限下,取代原来的裁断或裁决,并对该犯规人员有约束力。 (2)审裁小组在覆核一宗案件时,须传召该犯规人员到审裁小组席前,以便宣布覆核后所作出的裁断或裁决,但审裁小组不得裁决更重的惩罚,除非该犯规人员获给予机会,向审裁小组口头申述为何不应加重惩罚。 (3)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覆核,均须由聆讯有关案件的审裁小组全权酌情决定,并可─ (a)由审裁小组主动作出;或 (b)应有关的犯规人员书面申请而作出。 第374J章 第12条惩罚 (1)任何交通督导员如被审裁小组裁定犯有违反纪律罪行,则在符合第17条的规定下,该交通督导员可被审裁小组裁决以下惩罚─ (a)告诫; (b)谴责; (c)严重谴责;或 (d)停止支付不超过1个月的薪金;但如无好的因由而旷职,则除裁决的任何其他惩罚外,尚须停止支付其旷职期间的薪金。(2)凡审裁小组不裁决任何惩罚,而将其裁断转介给警司或高级警务人员作裁决,则该名警司或高级警务人员可行使其获第17条所授予的全部惩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