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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74J章 交通督导员(纪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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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尽管本条已有规定,被裁定犯有违反纪律罪行及─
  
  (a)被处长或高级警务人员革职的交通督导员,如适当的话,须在革职前先予降级;或
  
  (b)被处长或高级警务人员命令辞职的交通督导员,如不辞职,须根据第(2)款被革职。
  
  第374J章 第13条上诉
  
  (1)任何交通督导员,可自其获审裁小组宣布任何裁断或惩罚,或自其接获审裁小组传达的任何裁断或惩罚(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14天内─
  
  (a)如该项裁断或惩罚是由一名充任审裁小组的督察作出的,向高级警务人员提出书面上诉,而该高级警务人员则须指令一名警司裁定该上诉;
  
  (b)如该项裁断或惩罚是由充任审裁小组的警司作出的,或该交通督导员因一项裁断或惩罚而感到受屈,而该项裁断或惩罚是在一项上诉中由一名警司根据(a)段作出的,向高级警务人员提出书面上诉;
  
  (c)如该项决定是由一名充任审裁小组的高级警务人员作出的,或该交通督导员因一项决定而感到受屈,而该项决定是在一项上诉中由一名高级警务人员根据(b)段作出的,以呈请书向处长上诉,该呈请书须载有与上诉有关的申述。(2)在每一宗案件中,凡有上诉提出,则在该项上诉获裁定之前,任何已裁决的惩罚均须暂缓执行。
  
  第374J章 第14条警司在上诉中的权力
  
  (1)警司可在充任审裁小组的督察作出任何裁断或裁决任何惩罚当日起计14天内主动,或在有人根据第13(1)(a)条提出上诉时─
  
  (a)维持任何裁断,或更改任何裁断,即将原先裁断为有罪变为无罪;及
  
  (b)维持或减轻任何已裁决的惩罚,或在符合第17条的规定下,更改任何已裁决的惩罚,但不得裁决更重的惩罚,除非该犯规人员获给予机会,向审裁小组口头申述为何不应加重惩罚。(2)如一名警司首先提出申诉或曾协助调查一项申诉,而该项申诉导致法律程序的提起,则该警司不得采取上述主动。
  
  (3)高级警务人员可在充任审裁小组的警司作出任何裁断或裁决任何惩罚当日起计14天内主动,或在有人根据第13(1)(b)条提出上诉时─
  
  (a)维持审裁小组的裁断,或更改审裁小组的任何裁断,代之以审裁小组根据所提出的证据本来能够作出的裁断;或
  
  (b)命令由另一审裁小组覆审该宗案件。(4)处长可在充任审裁小组的高级警务人员作出任何裁断或裁决任何惩罚当日起计14天内主动,或在有人根据第13(1)(c)条提出上诉时─
  
  (a)维持审裁小组的裁断,或更改审裁小组的任何裁断,代之以审裁小组根据所引用的证供本来能够作出的裁断;或
  
  (b)命令由另一审裁小组覆审该宗案件。(5)尽管第(3)及(4)款已有规定─
  
  (a)高级警务人员可维持或减轻由一名警司或以下职级的人员所组成的审裁小组裁决的惩罚,或在符合第17条的规定下,以任何其他惩罚取代之;
  
  (b)处长可维持或减轻由一名高级警务人员或以下职级的人员所组成的审裁小组裁决的惩罚,或在符合第17条的规定下,以任何其他惩罚取代之。(6)处长或高级警务人员不得─
  
  (a)以任何更重的惩罚取代由审裁小组或由其他此等审裁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裁决的任何惩罚,而事先未有让该犯规人员说明不应加重惩罚的因由;或
  
  (b)以裁断有罪取代裁断无罪;或
  
  (c)命令覆审经裁断为无罪的案件。(7)警司、高级警务人员或处长如接获根据第13(1)条提出的上诉,或根据本条而采取主动─
  
  (a)可允许该犯规人员亲自来到其席前,为自己的上诉提出支持;
  
  (b)在本规例的规限下,可聆讯该警司认为属有关的补充证供;及
  
  (c)在本规例的规限下,须亲自向该犯规人员宣布,或以书面向该犯规人员传达该项上诉的结果,或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
  
  第374J章 第15条暂缓执行惩罚的权力
  
  第III部
  
  杂项规定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由审裁小组裁决的任何惩罚,可由该审裁小组暂缓执行或由任何警务人员暂缓执行,但该警务人员的职级须高于组成该审裁小组人员的职级;暂缓期不得少于6个月,亦不得多于1年。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惩罚根据本条暂缓执行,则有关的审裁小组或任何此等较高职级的警务人员须在暂缓期届满时覆核该宗案件,亦可在暂缓期内的任何时间覆核该宗案件;覆核时,如有犯规人员在暂缓期的行为报告,则须考虑此等报告。
  
  (3)该审裁小组或较高职级的人员可减轻或缩减该惩罚,而在此情形下,须视属何情况而定,安排将记载于该犯规人员纪录内与该罪行有关的项目删去或修改,或命令立即执行该惩罚。但如在该暂缓期内,该犯规人员被裁定犯有另一项违反纪律罪行,则须立即执行该项被暂缓执行的惩罚,而该另一项罪行的惩罚,则不得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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