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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章第15A条) [1989年7月14日] (本为1989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第265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一般条文 本附例可引称为《山顶缆车附例》。 第265B章 第2条附例的适用范围 本附例适用于各处所(一如界定者),包括缆车车厢及公司有权对其订立附例的所有地方。 第265B章 第3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 “公司”(Company) 指山顶缆车有限公司; “乘客”(passengers) 指使用缆车或为使用缆车而合法地在处所内的公众人士; “处所”(premises) 包括所有与缆车相关使用而不该属任何性质的处所,包括终站及缆车车厢; “职员”(official) 指公司任何人员或雇员,包括掌管任何缆车车厢的售票员及任何车票稽查员; “缆车车厢”(tramcar) 包括在缆车轨道上使用的所有缆车车厢、车厢、卡车或类似的车辆。 第265B章 第4条对于受伤无须负法律责任 对于任何人当其在处所(包括缆车车厢)内时蒙受的损失或损害,不论是身体受伤或受损或其他情况,公司不接受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有关损失或损害涉及死亡或身体受伤,并直接归因于公司的疏忽,则属例外。 第265B章 第5条遵从公告 第II部 乘客的行为 每个人当其在处所时,均须遵从一切公告、标志、指示器及任何职员的一切合理指示及要求。 第265B章 第6条登上和离开缆车车厢 当缆车车厢停止时,直至获得职员的有关指示前,任何人不得登上缆车车厢。当缆车车厢行驶时,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进入、登上或离开缆车车厢,亦不得企图进入、登上或离开缆车车厢。 第265B章 第7条缆车车厢的最高载客限额 每部缆车车厢均获准运载最高载客限额。如职员决定某缆车车厢已满载,则任何人不得进入该缆车车厢内;如职员指示任何乘客离开某缆车车厢,则该名乘客须迅速离开该缆车车厢。 第265B章 第8条缆车车厢遭受损坏 如在任何时间,缆车车厢在任何方面遭受损坏,或不论任何因由而不能前进,则乘客在职员要求下,须根据其指示离开缆车车厢。该等乘客如已缴付车费,则无权要求取回已缴付的车费,但如出示他们的车票,须获准乘搭下一辆可用的缆车车厢,以完成他们已缴付车费的余下路程。任何人不得进入停用或将会停用的已损坏的缆车车厢,但获得职员许可者除外。 第265B章 第9条非吸烟区 在公司藉公告指定为非吸烟区的处所内任何地方,任何乘客不得吸烟或携带燃点着的烟斗、雪茄或香烟。 第265B章 第10条对乐器等的禁制 任何乘客或其他人当其在处所内时,不得弹奏或演奏任何乐器,亦不得使用任何手提收音机、盒式带放音机或其他音响设备。 第265B章 第11条禁止吐痰等 任何乘客─ (i)不得在任何缆车车厢内或在其上或从其内向外或向其吐痰,亦不得在处所内吐痰; (ii)当其在处所内时,不得咒骂或使用粗言秽语; (iii)不得放置或抛弃任何扔弃物或废弃物于处所内,包括不得在缆车车厢内或从缆车车厢向外放置或抛弃任何扔弃物或废弃物;但放置或抛弃入为此目的而放置的盛器内则不在此限; (iv)在处所内的任何地方(包括在缆车车厢内),不得将双脚放置于座椅上;或 (v)不得以其他方式蓄意干扰其他乘客的舒适。 第265B章 第12条乘客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缆车车厢上或在处所的任何其他地方作出导致滋扰或烦扰其他乘客的行为,亦不得作出职员认为相当可能会导致滋扰或烦扰其他乘客的行为。 第265B章 第13条动物等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动物或其他禽畜带进或放置在处所的任何地方,但陪同盲人的引路狗除外。 第265B章 第14条进食食物及饮用饮品 (i)任何人不得在缆车车厢内进食或企图进食任何食物(包括雪糕),亦不得饮用或企图饮用饮品(不论是否含有酒精); (ii)任何在昏醉状态的人,不获准进入处所的任何地方,亦不获准进入或登上任何缆车车厢;如任何职员相信某人在昏醉状态,则可要求该人在获退回已缴付的车费后,立即离开有关处所。 第265B章 第15条损坏公司财产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属于公司的任何处所或财产,包括任何缆车车厢;亦不得移走或毁损处所内或在其上的任何印刷公告或其他公告;亦不得打破或刮损任何缆车车厢的任何窗户。任何人违反本条,除可被处本附例就违反本条所订明的罚则外,亦须就其所造成的任何损坏缴付款项。 第265B章 第16条在缆车上须穿着适当衣服 任何人在处所的任何地方时,须一直穿着适当服装或衣服。如职员认为任何人的服装或衣服可能会弄污或损坏处所或其他乘客的服装或衣服,或由于任何其他理由而可能会令乘客厌恶,则该人不得登上、进入或停留在处所的任何地方之上或之内(包括任何缆车车厢),亦可制止该人如此登上、进入或停留在处所的任何地方之上或之内(包括任何缆车车厢);该人亦须在职员要求时,并在获退回已缴付的车费后,离开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