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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任何穿着制服并正当值的专营公司雇员,可将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违反本规例的任何人移离巴士。 (2)任何穿着制服并正当值的专营公司雇员,可要求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违反本规例的任何乘客提供其姓名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3)任何穿着制服并正当值的专营公司雇员,可无须手令而逮捕任何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违反本规例的人,并可扣留该人直至能将该人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4)任何警务人员在接收根据第(3)款交予他的人后,须将该人羁押而无需手令,而自此起《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1及52条即须适用。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在本规例中,“身分证明”(proof of identity),就任何乘客而言,指─ (a)他的有效身分证; (b)由人事登记处处长发出的文件,表明该人已申请─ (i)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登记;或 (ii)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附属法例)第13或14条发出新身分证;(c)他所持有的有效旅行证件; (d)因服役于女皇陛下的正规海军、陆军或空军而正式发给他的身分证明文件;或 (e)发给他的越南难民证。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13A条乘客及拟成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为 (1)任何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均不得─ (a)故意阻碍或妨碍巴士司机或任何获授权的人,或故意分散他们的注意力; (b)故意阻碍司机望向道路或交通的视线; (c)对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设备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该等事情─ (i)阻碍或干扰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损坏;或 (ii)导致他人受伤、不安、烦扰或不便;(d)不适当地干扰车门,或不适当地干扰构成巴士一部分或与巴士连接的任何其他机械、装置或控制器;或 (e)从巴士抛出或故意掉下任何物件。(2)巴士移动时,乘客不得在以下地方站立─ (a)通道以外的任何巴士部分; (b)巴士上层;或 (c)前于单层巴士或双层巴士下层司机位最后部分。(3)通道上可划一横线,以显示乘客在巴士移动时不可站立的地方。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13B条遵从指示 (1)任何巴士司机或售票员以巴士司机或售票员身分行事时,可向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发出其认为为公众安全想而需要发出的指示。 (2)任何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均不得不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14条物品的携带 第V部 物品的携带以及失物 (1)巴士上的乘客可无须缴付额外费用而携带总重量不超逾5公斤和总体积不超逾0.1立方米的一件或多件包裹,只要该包裹或该等包裹可予安全及方便携带即可。 (2)在署长准许运载额外物品的巴士上,乘客除可携带根据第(1)款可携带的物品外,亦可在支付根据本条例第13(1)条厘定的车费等级表指明的适当费用后,携带署长准许携带的其他物品。 (3)根据第(1)及(2)款携带物品,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物品不得占用任何座位,以及不得放置在巴士的通道上或楼梯上;及 (b)不得携带厌恶性物品。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14A条危险品 任何人均不得将《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适用的物质或物品带上巴士。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15条交予售票员的财物 任何人发现任何意外地留在任何巴士内的财物,须立即将该财物以其被该人发现时的状态交予售票员,如该巴士没有载有售票员,则交予司机;而该售票员或司机须按照本规例处理该财物。 第230A章 第16条售票员搜查巴士的职责 当某巴士的任何旅程终结,其售票员或司机(如没有载有售票员)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量立即搜查该巴士,以寻找任何意外地留在巴士内的财物,并须尽快(无论如何亦须在12小时内)将该财物和将按照第15条交予他的任何财物,以他获得该财物的管有时该财物的状态,交予有关的专营公司或该专营公司授权接收该等财物的该专营公司的雇员,而该雇员须就该等财物向售票员或司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发给收据: 但─ (a)如发现财物或获交予财物的售票员或司机在旅程完成前下班,他可按照本条将该财物处理,或将该财物以他获得该财物的管有时该财物的状态交予接替他当值的售票员或司机,而该售票员或司机须就该财物向他发给收据,并按照本条将该财物处理;及 (b)如在该财物被交予有关的专营公司或其妥为授权的雇员之前,有人认领该财物,而该人令售票员或司机信纳他是该财物的拥有人,则在该人为此而向售票员或司机发给载有他的姓名地址的收据后,该财物即须交还该人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售票员或司机并须尽快将此事向该专营公司或其妥为授权的雇员报告,以及将认领人所发的收据及对该财物的描述给予该专营公司或其妥为授权的雇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