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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86年第56号第23条) 第230A章 第24B条巴士站 署长除具有可根据第3条行使的权力外,亦可在本条例第5(9)条提述的期间,根据该条限制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的巴士站只可由前往或来自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外某地点的乘客使用,或不可让该等乘客使用。 (1986年第56号第23条) 第230A章 第25条罪行及罚则 第VI部 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根据第3(4)条作出的任何规定,或违反第3(3)(b)、3(5)、4(2)、5、6、7(1)、8、9、10(1)、10(2)(a)、(b)或(c)、11(a)、(b)、(c)、(e)或(f)、12(a)、(b)或(c)、13A(2)、13B、15、16、17或18条的条文,即属犯罪。 (2)任何人犯第4(3)条或第(1)款所订的罪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1(d)、11A、12(d)或(e)、13A(1)或14A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4)任何专营公司没有确保第24A条已予遵从,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