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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30A章 第17条财物纪录册 专营公司须备存一本纪录册,记录售票员或司机按照第16条交来的财物的详情、该财物被发现的情况、最先获得该财物的管有的售票员或司机的姓名,以及根据本规例对该财物作出的最终处置。该纪录册须于任何合理时间供警务人员查阅。 第230A章 第18条财物的安全保管 (1)专营公司须以安全保管方式保留按照第16条获得管有的财物,直至该财物已被其拥有人按照本规例认领为止或直至按照本规例处置该财物为止。 (2)专营公司须将所有正式文件,包括执照、护照及身分证随即交还适当的政府部门或发出该等文件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第(2)款提述的文件以外的任何财物的拥有人,如其姓名地址是可即时予以确定的,专营公司须随即通知该拥有人该财物正由它管有和可按照本规例认领。 (4)如专营公司觉得任何财物是易毁消或厌恶性的,且于该财物被发现后8小时内仍无人认领,又没有证明至令专营公司信纳该财物属某认领人所有,或该财物变得令人反感,则专营公司可随即毁灭或以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处置该财物。如出售该财物,专营公司须按第19条订定的方式酬报有关的售票员或司机。 第230A章 第19条无人认领的财物 如某专营公司保留的任何财物在某售票员或司机将该财物交予该专营公司保留的日期的3个月内,没有被证明至令该专营公司信纳该财物属某认领人所有,则该财物即归属该专营公司,而该专营公司可将该财物交付该售票员或司机,或可不延误地将该财物出售。如就任何物品变现后获得的款项超逾$2,则该专营公司须从该宗出售的收益中拨出五分之一赏予该售票员或司机,但以不超逾$25为限。在计算赏予该售票员或司机的款额时,任何不足¢10须当作¢10计算: 但任何文件即使没有根据第18(3)条交还其拥有人或其他适当的人,以及即使未由有权取回该文件的人在上述的3个月的期限届满前认领,亦不得交付该售票员或司机或予以出售,而须按该专营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230A章 第20条认领的财物 (1)如某专营公司根据第18条保留的财物在某售票员或司机将该财物交予该专营公司保留的日期的3个月内有人认领,且认领人能证明至令该专营公司信纳该财物属于其所有,则该专营公司须在认领人签署该财物的收据并向该专营公司缴付不超逾¢50的款项后,而如该财物的价值超逾$2,则在缴付一笔该财物价值五分之一但不超逾$25的附加款项(该附加款项由该专营公司赏予该售票员或司机)后,将该财物交付认领人。在计算赏予售票员或司机的款额时,任何不足¢10须当作¢10计算。 (2)为施行本条,任何财物的价值均须当作是认领人与专营公司议定的款项,或如未能议定,则须当作是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领有牌照的任何拍卖人所定的款项,而任何须支付予该拍卖人的费用均须由认领人支付。 第230A章 第21条有权取得奖赏的人 只有最先获得财物的管有的售票员、司机或其他人,才有权根据第18、19及20条取得奖赏。 第230A章 第22条包装与付运的费用 凡将任何财物送交认领人,合理招致的一切包装与付运费用均须由认领人支付予专营公司。 第230A章 第23条专营公司等的法律责任 (1)专营公司及其雇员如对失物已尽一切应尽努力及小心,则专营公司无须对失物的损失、损坏或损害负任何法律责任。 (2)凡失物由某售票员或司机按照第16(b)条或由某专营公司按照第20(1)条真诚地交还认领人,该售票员、司机或专营公司亦无须对任何其后就该失物而作出的申索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230A章 第24条财物的检查 (1)凡任何财物载于任何包裹、袋子或其他盛器内,专营公司如认为为辨认和查出其拥有人或确定其内载物的性质而有需要,可安排开启该包裹、袋子或盛器,并检查其内载物。 (2)凡任何财物由任何人认领,专营公司可要求认领人开启载有该财物的盛器和将其内载物交出检查,以确定他对拥有权的声称是否属实,或确定该财物的价值。 第230A章 第24A条放下及接载乘客的限制 第VA部 适用于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条文 在本条例第5(9)条提述的期间,各专营公司须确保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除非其专营权准许,或经署长准许并得九广铁路公司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否则与其专营权相关而使用的巴士不得─ (a)放下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登上该巴士的乘客;或 (b)接载旅程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终结的乘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