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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呼政办字[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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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电力、民爆、农机、医药、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其它行业领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1.突出重点对象。依法严厉打击六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背《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2.明确职责分工。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旗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本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指导、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负责打击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烟花爆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动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协助做好煤矿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建委: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06〉182号)精神,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3.加强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加大对未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而擅自建设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该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开展执法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效率效能。
  
  4.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各类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扎实推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执法行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依托各级政府宣传文化工作系统,发挥主流媒体的主阵地作用,运用多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生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2.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树立行业安全标杆和模范企业,建立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在本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旗市区、乡镇(苏木)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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