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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呼政办字[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健全各旗市区安全监察大队机构和人员,各旗市区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安监站。各旗市区要积极协调当地编办争取适当增加编制,努力构建“二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内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专业监管人员的配备,提高履职能力。
  
  2.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自治区11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定,从工作机制、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4.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决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结合实际,在2月28日之前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务求实效。要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呼伦贝尔市安委会将于5月和8月分别对各旗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要求各旗市区至少组织三次抽查或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序推进。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政府和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改进。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本地区、本行业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等;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把工作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分阶段、有目标地把“安全生产年”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各种主题活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要公开曝光,实施问责并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5日前和12月15日前上报市安委办,联系人:赵永忠,联系电话13804701207,传真:82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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