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呼伦贝尔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落实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在各自监管的领域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推动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到位。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针对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控制指标考核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按季度通报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进度情况,组织中期目标督查及年度工作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票否决制”和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推动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强调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日常检查督查、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手段,监督企业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在扎兰屯市和新右旗先行试点,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员,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推开。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煤矿企业达标时间进度表,分矿包干,落实责任人,2009年底前全市煤矿的采煤、提升、排水、运输、供电、通风等所有系统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非煤矿山标准化方面要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井工矿全部实现达标;危险化学品行业标准化方面要对全市涉及液氨行业的危化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2.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2007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的纪要的要求,不断提高矿山救护队的装备水平和应战能力,进一步加强救护队的建设,按照全市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合理划分各救护队的救护范围,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制定《矿山救援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对采购设备严把验收关。加快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实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08〉89号),安监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平台和联络协商机制,制定重点园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抓好落实,为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年内组织2次大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演练。充实和完善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管理。优化整合安全中介机构资源,适度引入外省区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用,加强监管。加大对评价报告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控制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处罚制度,实施“黑名单”公示及退出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