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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确保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及保障电信服务使用者的权益; (四)促进电信范畴新服务的推出; (五)跟进并研究本地及国际电信市场的现况、发展及趋势; (六)就各种电信业务的发牌制度进行研究及作出建议。 二、电信活动管理厅设有: (一)规管事务处; (二)竞争促进处。 第九条 规管事务处 规管事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规范及管理电信活动,尤其是监管适用於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法例、规章、牌照、合同或规范性指引的规定的遵守情况; (二)就给予有关建立及经营电信网络或提供电信服务的特许、牌照或许可,又或予以续期的事宜,发表意见,但在互联网开拓投注服务的情况除外; (三)就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新服务的申请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四)就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收费建议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五)监察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素及订价; (六)协调及监管专用电信服务; (七)就给予有关经营专用电信服务的牌照或许可,又或予以续期的事宜,发表意见; (八)监管公共电信服务特许实体的会计帐目分立; (九)就以专营制度提供电信服务的范畴内收费已获核准的电信服务,分析及核准相关的优惠计划。 第十条 竞争促进处 竞争促进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促进电信市场的自由竞争; (二)监控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策略及打击限制竞争或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以确保公平竞争; (三)分析公共电信网络互连协议及号码可携方案,并发表意见及指示; (四)应当事方的请求,解决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之间在网络互连、共用设施及号码可携方面的利益冲突; (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使用交叉补贴的方式,又或作出妨碍竞争或妨碍使用者自由选择的其他行为; (六)就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交的帐目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七)按法律规定监管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共同分担有关成本的情况; (八)跟进并调查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以綑绑性方式提供的服务; (九)跟进并调查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就用户条件及服务特点使用误导使用者的宣传方式的个案; (十)就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新服务的申请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十一)就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收费建议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十二)就提供开放的电信服务的范畴内收费已获核准的电信服务,分析及核准相关的优惠计划。 第十一条 电信技术及资源管理厅 一、电信技术及资源管理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确保妥善地执行公共电信资源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二)促使有效地使用电信资源; (三)确保无线电服务的协调及监管工作; (四)执行无线电通讯服务的行政程序; (五)就有关设立及操作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及卫星广播系统的许可申请,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六)研究并跟进电信及广播业新技术的发展。 二、电信技术及资源管理厅设有: (一)电信资源管理处; (二)电信标准及技术处。 第十二条 电信资源管理处 电信资源管理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制定无线电频谱划分总表,并将之呈交上级审批; (二)管理无线电频谱; (三)许可无线电通讯网及无线电通讯站的设立及运作; (四)测试无线电操作员的能力,核准及发出文凭或合格证明; (五)向符合要件的申请人发出具无线电操作员资格的证明; (六)负责无线电操作员执照的发出、续期及确认工作; (七)制定使用卫星轨道位置的规划及编号方案,并将之呈交上级审批; (八)就电信码号资源的分配发表意见及进行管理; (九)与其他机关、部门及组织合作,协调互联网域名及网址的分配及管理; (十)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管理及监察无线电公产; (十一)就无线电役权的设立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电信标准及技术处 电信标准及技术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公共或专用电信网络的建立及经营建议进行分析及发表意见; (二)就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及卫星广播系统的设立及操作发表技术意见; (三)研究并跟进国际组织在电信设备的技术发展及质量标准方面的提议及报告; (四)就电信基础设施的优化及发展进行研究及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