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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以徵用或派驻方式提供服务且选择保留原编制职位的人员、以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任用的人员,以及以包工合同或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负担 一、电信管理局本财政年度的预算须於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呈交行政长官。 二、在实施本财政年度的预算前,电信管理局运作所衍生的负担继续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中“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的拨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第67/2000号及第8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二十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十六条 所指的附表 电信管理局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2 处长 6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10 资讯人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2 技术员 8 技术员 3 传译及翻译 - 翻译员 1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2 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 6 5 助理技术员 2 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 2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4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