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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情牵新生命-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意见》(长府办发[2008]75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做好我市产前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望认真执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附件:1.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2.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标本采集、递送常规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健康长春行动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开展产前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产前筛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孕妇进行的可能怀有某些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风险筛查,以便对高风险孕妇进一步明确诊断,达到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同时也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之一。 二、产前筛查的业务范围 1、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 2、对妊娠14-21周的孕妇进行针对21-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3、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普及; 4、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三、产前筛查网络 一级网络--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级网络--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级网络--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 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设置在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四、产前筛查网络流程 (一)血清标本的采集及运送 1.标本的采集: 开展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采血单位,采集妊娠14-21周孕妇的静脉血2ml,离心后冷冻保存血清标本。 2.标本的运送: (1)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周二直接将血清标本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血清标本每周一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二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3)外县(市)区的采血单位于每周三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于每周四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二)结果反馈 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收到血清标本10-15天将筛查结果为低风险报告者反馈给城区采血单位(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及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再反馈给本辖区采血单位,直至交付受检孕妇。 筛查高风险结果报告由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直接通知受检孕妇,并提供产前咨询,指导其选择产前诊断方法。 五、产前筛查费用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的规定产前筛查费用每例140元。 按照《关于下发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以下人员实行减免。 (一)城乡低保、残疾等贫困孕妇实施全程免费筛查; (二)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并实施产前诊断的,给予适当定额补助; (三)对明确诊断的,实施筛查及诊断费用全额补助。 六、各级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 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前筛查工作的网络建设、组织管理与监督。 (二)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职责 1、负责产前筛查的临床技术服务、网络管理、信息档案管理及实验报告的反馈。提供产前筛查的技术咨询、血清标本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服务。 2、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筛查的转诊,接受对产前筛查结果异常者的咨询。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档案,对经筛查为高风险者进行跟踪随访。 3、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产前筛查技术资料,尤其是经产前诊断确诊病例的资料,定期向产前筛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干预措施。 4、建立与获得产前诊断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转诊等业务联系。 5、承担对全市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县(市)区级产前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及采血单位的业务指导。 6、负责对采血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及质量控制,定期公布产前筛查质控信息。实施产前筛查的实验操作和记录,准确、及时出具实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