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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对整治范围内高度50米以下(含本数)在用的高层建筑,其它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全市高度 50米以上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纯住宅楼除外)进行排查整治。 (三)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督促主管行业各类场所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执行消防联合函告制度,每月定期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六、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09年2月24日-2009年 9月15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2月16日至3月10日)。 各单位对照整治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辖区的建筑和场所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填写相关登记表,建立台账。 (二)集中治理阶段(3月11日至6月20日)。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整改、销案,依法予以处罚。各单位在整治过程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应立即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排查整治情况予以函告,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消除火灾隐患。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公安消防部门要完善灭火救援预案,逐一开展“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加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落实安全防护和战勤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市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全面验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及时归纳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验收。 七、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实现“九个一,九个确保”的目标:辖区内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和重要场所排查一遍,确保底数澄清;场所递交消防安全承诺书一份,确保措施落实;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经培训一遍,确保持证上岗;违规留宿人员清理一遍,确保“三合一”现象彻底消除;对装饰装修材料普查一遍,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一遍,确保正常运行;50米以上在用高层建筑灭火实战演练一遍,确保“六熟悉”开展到位;50米以上在建高层建筑工程一律铺设临时消防给水管道,确保消防水源到位;单位开展疏散和灭火预案演练一遍,确保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 八、整治措施 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特制定十五条硬性措施。 (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同意,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二)对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以及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行为,除按照《消防法》第四十条、《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营业性场所未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按期改正的,按《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四)营业性场所不能保证防火分隔有效、安全疏散畅通,拒不改正的,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条、《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营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恢复原状。 (六)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管道和临时消火栓。 (八)在首层进入地下室的部位未设分隔措施和明显标志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建筑幕墙未在每层楼板、隔墙的缝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的,应限期整改。 (十)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或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的,应一律限期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