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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附表一:《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送达登记表》 附表二:《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附表三:《江西省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四:《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附表五:《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附表六:《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终审程序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三、退税所属期和退付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 2、《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5、《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6、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损益表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主管税务、国库部门对税收缴库的相关证明; 1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1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1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5、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3、4、6、7、10、13、15等资料。 五、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退税初审机关原则上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财政厅为复审机关;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