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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优惠政策措施类 1.财政返还政策方面 市财政局要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与省财政厅有关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新增财政收入超基数上解返还的对接工作,在《2008年省财政与各州市财政年终结算办法》中落实明确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新增财政收入返还结算政策。于2009年3月15日前完成高新区、经开区、旅游度假区和13个省级工业园区2008年分别应返还金额的测算及核实工作,确保实际返还金额与省财政年终结算时有据可依,并负责做好至2012年间我市开发(度假)区上解收入的省财政返还工作。同时,积极协调争取省财政加大对我市开发(度假)区上解收入的返还力度。 市建设局要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与省相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及新墙材专项基金全额返还的对接。于3月15日前完成我市散装水泥及新墙材专项基金对用户的征费统计核算工作,建立起散装水泥及新墙材专项基金专项档案,确保符合返还条件的用户资料无遗漏、不缺失,使对用户的返还工作有据可依。3月15日起正式开展散装水泥及新墙材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用户的返还工作。同时,合理使用专项基金,将其用在促进昆明市散装水泥及新墙材的管理及新技术开发上,激励我市建筑行业的发展。 2.土地政策方面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认真统计核实全市建设用地总量和供地计划指标、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的现有量及缺口,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与省国土资源厅的对接工作,3月15日前形成专题报告并完成与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协调,积极向省国土资源厅争取增加昆明市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建设用地总量、供地计划指标和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一次规划、科学整合、收储到位、计划上市”的要求,对已经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盘活存量计划的土地加大收储力度,优先收储闲置和低效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时序和速度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3.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方面 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等部门2009年2月28日前要完成与省对口部门的对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认真研究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于3月15日前形成本市深化改革初步工作思路和改革创新方向,并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在探索中前进、在总结中改进,最终形成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二)审批权限类 对于省级下放的审批权限,包括下放后市级具有最终审批权、初审权、市级审批后报省级备案的各类审批权限,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信产办、市编委办、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24个责任部门,要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与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工作,并要求做到: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内容、审批方式、审批权限范围明确;2.下放后市级具有最终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核发证照的印制、版式、编号等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要明确证照的制作部门、制作方式,以确保审批权在施行后证照的依法、及时发放;3.下放后市级具有初审权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上报省级部门审批及上报省级部门转报国务院相关部委审批所需的材料种类、样式,确保上报的初审材料符合要求;4.属于市级审批后报省级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报备时限、所需材料种类、样式及具体内容。 对于省级下放的各类审批项目(土地审批项目除外),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的通知》(昆政办〔2008〕3号)所确定的9项精简原则先行梳理,凡符合精简原则的,一律进行精简。各责任单位对于省级下放审批项目的梳理情况,要于3月5日前报送市审改办备案。 对于梳理后报送市审改办备案保留的审批项目,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每一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均要在规定时限内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并于2009年3月10日前完成行政审批内容、设定依据、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办理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及年检等14个方面的规范细化和对外公开工作。3月15日前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完成审批工位布置、审批材料印制等前期准备工作,3月15日正式启动审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