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师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奖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基础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兴办学校、捐资助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推进义务教育。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六条 自治州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到本世纪末的具体步骤和目标为: (一)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二)农业区实施六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三)纯牧业区实施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实施义务教育总体方案,检查、监督全州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经费的落实、管理和使用;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并合理设置各类小学、初级中学,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授权所在学校颁发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四)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五)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六)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教育发展状况,采取多种措施和办学模式,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七)州、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州、县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并配备督导人员,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意见; (二)管理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工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合格的毕业生; (三)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民族中、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授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授藏语文课; (四)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学籍管理制度,防止在校学生流失。非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开除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勒令其退学。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居住分散的纯牧业区牧民子女入学年龄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九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予就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具有关证明,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通知所在学区的学校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