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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知发管字[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03-03
【实施时间】 2009-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和结构调整,我局决定启动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以发明创造水平高、通过专利保护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为主要标准,择优推荐参评项目。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参评项目的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一项专利填报一个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推荐符合中国专利奖申报条件的高水平的专利项目。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直接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申报评奖的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电话:010-62083202/3643/3717)对该项目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否则不得参加评奖。
  
  (四)请于2009年5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项目照片(12.5cm×8.5cm即5〃)2份(黑白或彩色均可)及材料和照片电子件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我局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布参评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并在评选工作结束后,将参评项目汇编成册出版发行。
  
  三、申报数额分配
  
  中国专利奖项目申报数额分配见附件3。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相应的专利奖评奖办法,提前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利奖评奖及筛选工作,确保推荐高水平的项目参加评选。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2.中国专利奖申报书
  
  3.中国专利奖申报项目分配表(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1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和结构调整,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5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通过专利运用、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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