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5-04-15
【实施时间】 1995-05-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75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八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拉萨市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地产管理,促进经济和城镇建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拉萨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使用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防止国有土地的流失。
  
  第四条 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所收取的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投入的资金数额,开发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登记的文件、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和检查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具体事务。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草拟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根据出让场地条件、土地级别、出让方式以及基准地价拟定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包括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出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国有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除外。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方可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及其他条件,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