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09
【实施时间】 2009-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8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水利局关于部省共建楚雄州山区水利发展与改革示范区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外宣传
  
  1. 新闻单位在做好自身宣传报道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向省、中央新闻媒体供稿,宣传开展示范区建设的举措、进展和成效。
  
  2. 政府网站要开辟专栏,及时刊发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文件和简报,转载各级新闻媒体关于开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报道,宣传工作动态,开展网上评论,广纳民意,通过互动方式推动宣传工作的广度与深度。
  
  (三)社会宣传
  
  1. 各县市、各部门要制作出示范区建设宣传专栏,宣传牌宣传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情况。楚雄报社要在报刊中开设宣传专栏;楚雄电视台、州广播电台要在新闻节目前后播出宣传标语。具体要求是:一、在楚雄州与外地州接壤的禄丰、南华、永仁、武定、双柏主要交通沿线和楚雄城区设立固定的大型宣传标语或标志牌。二、10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开展示范区建设的乡镇设立示范区建设标志牌、宣传标语。三、列入示范区建设的骨干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建设工程管理单位要在工地设立标志牌、宣传标语。四、列入示范区小型水利建设的重点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宣传标语。
  
  2. 工作小组要协调有关单位制作宣传牌、宣传单,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其他活动中开展社会宣传;各级水利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办以开展示范区建设为主题的板报,内容要求能充分地体现各阶段的工作实际。各有关部门中有宣传长廊和橱窗的单位均要刊登相关内容。
  
  3. 采取抓典型带整体的做法,适时举办示范区建设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加强典型宣传。
  
  五、宣传步骤
  
  紧紧围绕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进度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一)示范区建设规划批准前
  
  在示范区建设规划正式被水利部、省人民政府批复前,重点组织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和“十一五”水利发展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列入规划建设内并正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示范区建设规划批准后
  
  1. 第一阶段,重点组织对示范区规划情况的宣传,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水利部门如何谋划水利发展与改革,如何结合实际谋划水利发展的重点,如何谋划破解困绕水利发展与改革的新问题等方面。
  
  2. 第二阶段,广泛宣传示范区建设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实施情况。重点围绕示范区建设要完成的投资和水利工程建设周期来宣传反映。
  
  (三)示范区建设完成后
  
  示范区建设的时间是2008年-2012年,在示范区建设完成后,集中宣传报道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作用,对示范区建设进行适度的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闻单位要开设专栏,确定专人报道示范区建设。
  
  (二)注重抓好结合。新闻单位要把对示范区建设宣传与州委、州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的宣传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
  
  (三)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示范区建设的宣传报道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要适时组织“记者下基层活动”,深入基层单位采访报道,多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宣传报道形式要灵活,内容要细化、深化,力求宣传报道内容生动活泼,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
  
  (四)把握原则,严守纪律。集中开展示范区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做到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宣传纪律。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要成立宣传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发挥优势,开展有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六)及时上报情况。各级要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定期报告工作动态。
  
  七、组织机构
  
  在州人民政府部省共建楚雄州山区水利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由州委宣传部、州农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水利局、州信产办、楚雄电视台、楚雄报社、州广播电台等部门组成的部省共建楚雄州山区水利发展与改革示范区建设宣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利局联系领导担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八、任务分解
  
  (一)宣传工作小组各单位,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二)州、县市新闻单位每月报道涉及示范区建设的信息不得少于5条。州级新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记者下基层活动,专题采访报道示范区建设情况。争取每月在中央级新闻单位发表1条,在省级新闻单位发表4条。
  
  (三)州、县市水利局每月向新闻单位报送有关信息不少于5条,各乡镇水利管理站向县市水利局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主要反映示范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成功经验、工作新思路、新做法的信息或新闻宣传稿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