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09
【实施时间】 2009-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8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水利局关于部省共建楚雄州山区水利发展与改革示范区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九、奖励措施
  
  (一)宣传工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成为评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二)各级各单位编写的报道、信息被采用的给予物质奖励。
  
  1. 被县处级单位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20元,被州级单位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50元,被省级单位采用的每条奖励100元,被国家级采用的每条奖励200元。
  
  2. 被州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按同稿酬的1倍奖励;被省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按同稿酬的2倍奖励;被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图片,按同稿酬的3倍奖励。没有稿酬的,给予州级200元,省级400元、国家级800元的奖励。
  
  3. 被各种杂志采用的除稿酬外,再给予同稿酬数额2倍奖金,没有稿酬的按国家级400元,省级200元,州级100元、给予奖励。
  
  (三)根据各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年底统一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信息宣传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
  
  十、经费保障
  
  为保证宣传工作正常开展,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宣传报道,其中州级15万元,5万元用于补助县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