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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船东或船长或该等货物的付运人不遵守本条的条文,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2条加上标记及标签 (1)除非符合本条所订条件,否则装在包装物内的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不得装上任何船舶以由该船舶运输。 (2)(a)装载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的包装物须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加上耐久标记。 (b)装载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的包装物须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在指明的位置加上标签或标签刷印或标签牌。 (c)在装载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的包装物上标记正确技术名称及附上标签或加上标签刷印或标签牌的方法,必须能让包装物即使在海中浸沉3个月,所标记、附上或加上的资料仍可予以辨识,如该包装物在该期间终结前解体,则所标记、盖上或装上的资料须能维持至包装物解体之时。如包装物的外层物料是不足以抵受在海中浸沉3个月的,则能抵受浸沉的内层容器须加上耐久标记,标明该货物可能引起的危险,而该项标明可用任何适当的方式作出,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大小适中的《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类别符号或海洋污染物标记,或两者兼用。 (d)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原则下,如该货物是装载于货物集装箱、车辆、轻便液罐或液罐集装箱的,装载该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须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在外面显眼地加上明显的标签牌或其他适当的标记。(3)凡有违反本条关于在经包装货物上加上标记、标签或标签牌的规定的情况,该等货物的付运人即属犯罪。 (4)如船东或船长接受以包装物包装的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装到船上,而该包装物并没有按本条规定加上或附上标记及标签或标签牌,船东或船长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3条积载 第III部 积载及运输 (1)装到船舶上以使该船舶运输的经包装货物须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在该船上积载、分隔开及系固。 (2)如经包装货物是以车辆或货物集装箱付运,而且又是于离开付运人的处所后或于付运人不能再予控制后始装进车辆或货物集装箱的,则负责将该货物装进车辆或货物集装箱的人有责任确保该货物在该车辆或货物集装箱内妥为积载、分隔开及系固,并且是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进行。 (3)船东或船长或负责将货物装进货物集装箱或车辆或负责将货物在该船舶上积载的人不遵守本条的条文,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4条爆炸品的运输 (1)如船东或船长知道或应知道任何爆炸品若在船上运载会造成严重危险,除非以下条件获符合,否则该等爆炸品不得装到船上─ (a)该等爆炸品积载在一分舱内,而且舱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的设计及使用情况均将火警或爆炸的危险减至最低;及 (b)起爆器有效地与所有其他爆炸品分隔开;及 (c)爆炸品是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积载及分隔开;及 (d)在该等爆炸品规定须放在弹药箱内积载的情况下,该弹药箱在船舶于海上时是牢固地紧闭的。(2)船东或船长不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5条在客船上运输经包装危险货物 (1)在客船上运输的所有经包装危险货物均须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积载及分隔开。 (2)任何数量的属第1类别第 1.4 分类S配伍组的爆炸品均可在客船上运输。其他爆炸品均不得在载有超过12名乘客的客船上运输,但以下任何一项除外─ (a)用于救生用途的爆炸物品,而该等物品中的爆炸品总净重量不超过50公斤;或 (1995年第68号第2条) (b)总净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属C、D及E配伍组的爆炸品;或 (c)属G配伍组的爆炸物品(但需特别积载的除外),而爆炸品总净重量不超过10公斤;或 (d)属B配伍组的爆炸物品,而爆炸品总净重量不超过5公斤。(3)在本条中,提述“配伍组”(compatibility groups) 及“分类”(division) 之处均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示的爆炸品的配伍组及分类。 (4)船东或船长不遵守本条,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6条运输经包装危险货物须 备有符合规定文件 (1)如船舶是于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于该日或之后处于相类建造阶段的,则船上不得装载经包装危险货物,但如船上备有由处长或其代表或该船注册国的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发出的符合规定文件,说明船上装载经包装危险货物的舱位符合《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Fire Protection) (Ships Built On or After 1 September 1984) Regulations》(第369章,附属法例)第143条中适合拟在该舱位积载的货物类别的规定,则属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