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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13H章 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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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船东或船长不遵守本条,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7条报告牵涉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的事故
  
  (1)遇有牵涉经包装危险货物从船舶上掉下海中或相当可能已从船舶上掉下海中的事故,船长或掌管该船舶的其他人须立即将该事故以及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向最近的沿岸国家报告。该报告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藉第A.648(16)号决议所采纳的指引及一般原则作出。
  
  (2)如从该船舶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不能取得,船东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作出或完成第(1)款所指的报告。
  
  (3)如船舶在海上遇到意外,牵涉到实际或颇有可能从船上排放以包装物包装的海洋污染物,关于该事故的报告须按照《Merchant Shipping (Reporting of Pollution Incidents) Regulations》(第413章,附属法例)的条文作出。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8条投弃经包装的危险货物
  
  (1)不得投弃经包装的危险货物,但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或在海上拯救生命而必须投弃,则属例外。
  
  (2)船东或船长不遵守本条的条文,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19条散装运输
  
  第IV部
  
  散装运输危险货物
  
  (1)如船舶的船东或船长知道或应知道货物是不能安全地以散装状况运往委托送往的目的地的,即须确保该等货物不会以散装状况装载上该船舶。
  
  (2)船东或船长不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
  
  (3)在检控本条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以下事项,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a)他不知道该等货物不能如第(1)款所规定般安全地运输;
  
  (b)(如有关的危险货物是列于《散化规则》第Ⅵ章、《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或《液气船规则》第19章的货物,或在《散货规则》附录B中归类为危险货物)该等货物是按照该等适用的规则中的建议装载上船舶的;或
  
  (c)(如有关的危险货物中有并未列于(b)段所述规则中的液体化学品或液化气)该等货物是按照处长批准的运输条件而处理及运输的。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20条文件提供
  
  (1)以散装状况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付运人须向船东或船长提交通知书─
  
  (a)说明货物的性质,如该等货物为闭杯闪点在摄氏60度或以下的液体货物,则须指明该等液体的闪点;及
  
  (b)指明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及联合国编号(如有的话),至于以固体散装状况运输的危险货物,则另须指明其属于第8(2)条所列的何类别。(2)运输散装的《散货规则》附录B所列的固体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须安排在船上携备特别装货清单、舱单或详尽积载图─
  
  (a)开列该船舶在受雇航次上所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详情,包括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按照第8(2)条的归类所属的类别及其重量或数量,而此等详情须取自付运人拟备的装运单据;
  
  (b)显示该等货物在船上积载的位置。(3)船长亦须就运输危险货物而在船上携备《散货规则》、《散化规则》或《国际散化规则》或《液气船规则》所规定的额外特别文件。
  
  (4)船长须确保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船上备存第(2)及(3)款所提述的装货清单、舱单或积载图及额外特别文件,以供在船上参考或查阅,直至货物已自船上卸下。
  
  (5)任何─
  
  (a)付运人不向船东或船长提交第(1)款规定的通知书,或提交他知道是虚假或应知道是虚假的通知书;及
  
  (b)船长不遵守第(2)、(3)或(4)款,即属犯罪。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21条第Ⅱ、Ⅲ及Ⅳ部所订罪行的罚则
  
  第V部
  
  罚则及免责辩护
  
  任何人犯第II、III或IV部所订罪行─
  
  (a)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第3级罚款,如该人属个人,可另处监禁1年;
  
  (b)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第3级罚款。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22条免责辩护
  
  (1)在检控第II、III或IV部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符合本规例的规定,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2)在检控本规例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可以以下所列为免责辩护─
  
  (a)被告人─
  
  (i)既不知道,又不是应知道;或
  
  (ii)没有合理理由怀疑,
  
  有关货物是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视属何情况而定);(b)有关货物是(如属适当)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条文处理及运输;
  
  (c)如被告人为船舶的船东或船长,而货物是装上货物集装箱或车辆的,在该货物集装箱或车辆装到该船舶上前,负责将该等货物装进该集装货箱或车辆的人已向该船舶的船东或船长提交已签署的包装证明书,证明该货物已妥为装上货物集装箱或车辆;
  
  (d)有关的货物为以散装状况运输的固体危险货物,而且是按照《散货规则》处理及运输的;
  
  (e)有关的货物为散装状况运输的液体化学品或气体危险货物,而且是按照《散化规则》、《国际散化规则》或《液气船规则》有关的规定处理及运输的;或
  
  (f)有关的货物是按照《商船公告》第1015、1016或1017号运输的。 (1999年第64号第3条)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23条他人过失所致的犯罪行为
  
  凡任何人因另一人的作为或错失而犯了第I、II、III或IV部所订的某罪行,该另一人即属犯了该罪行,而且不论是否有法律程序对首述的人提起,任何人均可凭藉本条而被控以及裁定犯了该罪行。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24条扣留的权力
  
  在任何情况下,如有船舶不遵从本规例的规定,该船舶可在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7条或《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第3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赋予的权力下予以扣留。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 第2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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