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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11S章 空气污染管制(油站)(汽体回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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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以下规定须予符合─
  
  (a)按第6.4及6.5条录得的任何压力读数须低于调压排气阀的调定压力;
  
  (b)第6.6条的任何测定最高汽体浓度不得超过下爆炸极限的100%。
  
  3.测试程序的原理及撮要
  
  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贮油缸期间,贮油缸汽体侧的压力须予测定。为评估汽体回收的效能,测定数值须与安装在系统内的调压排气阀的压力调定作比较。监测汽体漏泄以确保系统并无漏泄汽体。
  
  4.测试设备
  
  4.1气压计或液压表
  
  能测定0至7.84kPa(0至800毫米水柱,表压)或安装于系统内的调压排气阀的最大调定压力(两者以较大者为准)而标度读数为0.01kPa(1毫米水柱,表压)的气压计或液压表。
  
  4.2测试装置
  
  用以将气压计或液压表接驳至汽体回收系统的测试装置须安装在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侧,在贮油缸与装在贮油缸透气管道的调压排气阀之间的位置。测试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以能体现系统的最大压力变更为准。
  
  4.3秒表
  
  准确程度在0.2秒以内,以便为测定间距计时的秒表。
  
  4.4可燃性气体探测器
  
  有相关采样管道及探头的便携式烃气分析仪,该分析仪用催化氧化原理探测和测定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
  
  4.4.1安全
  
  工作人员须假定可燃性气体探测器在随时爆炸的大气中操作,且符合所有有关规例的规定。4.4.2幅度
  
  以丙烷计,最小幅度为下爆炸极限的0至100%(0至21000百万分率)。4.4.3探头直径
  
  0.625厘米内径的采样探头。4.4.4探头长度
  
  足够长度的探头采样管道,以便在测试期间易于操纵。4.4.5反应时间
  
  接上采样管道及探头的探测器到达90%最后稳定读数的反应时间应少于8秒。探测器的反应时间须不多于30秒。
  
  5.测试前的程序
  
  5.1取得调压排气阀(该等阀装在接驳至汽体回收系统的透气管道上)经制造商核证的调定压力,并检查该等阀以确保该等阀在妥善运作。
  
  5.2开始实施安全程序。封锁工作区。消除可察觉的点火源。
  
  5.3将测试装置安装在汽体回收系统上并将气压计或液压表接驳至测试装置。
  
  5.4接驳所有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的液体管道及汽体管道。就经管道连接的贮油缸而言,须选择通往对应的调压排气阀的管道最短的油缸测试。
  
  5.5进行目检,以确保受管制车辆及贮油缸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接头及液体接头完全互接。
  
  5.6卸入贮油缸的汽油量须为受管制车辆运油缸整个分格的容量。
  
  5.7卸油前,贮油缸的油面空间须在让贮油缸能接收所有卸下的汽油的水平。
  
  5.8校准可燃性气体探测器(以100%下爆炸极限计,空气中丙烷容量为2.1%(21000百万分率))。校准气体须从美国国家标准及科技研究所的《标准参考材料》查出。
  
  6.测试程序
  
  6.1测试前至少5分钟,停止从系统内的贮油缸分配汽油。
  
  6.2在紧接卸油前,先记录气压计或液压表的读数。
  
  6.3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卸油开始时启动秒表,输油完毕即将秒表停止。
  
  6.4卸油期间,每30秒记录气压计或液压表读数一次。记录任何突然变动的压力读数。
  
  6.5卸油完毕,继续每30秒记录气压计或液压表的读数一次和记录任何突然变动的压力读数。继续记录至少5分钟。
  
  6.6在整段测试期间,按照以下程序使用可燃性气体探测器监测卸油及汽体回收系统(包括调压排气阀)的任何一点可能有的汽体漏泄:
  
  (a)探头距离
  
  探测器探头入口须距离潜在漏泄源2.5厘米。监测期间,在探头端加上2.5厘米的延长部分,即能保持该距离不变。(b)探头的移动
  
  慢慢地移动探头(约每秒4厘米)。如在潜在漏泄源处有任何仪表偏转,则移动探头以找出最强仪表反应点。(c)探头位置
  
  探头入口须置于从漏泄处溢出的汽体的路径内,以增高测定浓度。(d)漏泄检查
  
  漏泄检查须各别进行,一次漏泄检查与另一次漏泄检查之间须作清新空气净化。每次漏泄检查的持续时间须较仪器反应时间的两倍为短(典型的做法是短于16秒)。较长时间的漏泄检查属无效。探头必须在各别漏泄检查之间以清新空气净化,为时超过仪器反应时间的两倍(超过16秒)。(e)风
  
  尝试将吹向监测区的风挡住。(f)纪录
  
  就每个受监测的漏泄点而言,记录其测定最高汽体浓度及位置。6.7完成第6.5条的测定后,即可继续从贮油缸分配汽油。
  
  6.8测试后自汽体回收系统拆卸所有测试仪器。
  
  6.9将第6.4及6.5条录得的压力读数及第6.6条录得的测定最高汽体浓度与第2条的规定作比较。 (1999年第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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