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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工地平整工程; (b)填海工程; (c)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d)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 (e)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f)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或 (g)道路建造工程,但不包括任何紧急工程、除外工程或规管工程。 (2)就本规例而言,某承建商如在某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程,即为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凡有多于一名承建商在该工地进行建造工程,则进行该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 第311R章 第3条通知 (1)凡有应呈报工程拟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就拟进行该工程一事通知监督。 (2)第(1)款所指的通知须于拟进行的应呈报工程开始进行前给予监督,并须采用指明表格和包括指明详情。 (3)凡拟更改关乎在第(1)款所指的通知中提供的详情,负责有关建造工地的承建商须就该拟作的更改通知监督。 (4)第(3)款所指的通知须于拟作的更改生效前给予监督,并须采用指明表格和包括指明详情。 (5)任何人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311R章 第4条管制应呈报工程 (1)凡有应呈报工程正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工程按照附表进行。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另处罚款$10000。 第311R章 第5条管制规管工程 (1)凡有规管工程正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工程按照附表进行。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另处罚款$5000。 第311R章 第6条管制贮存与除外工程有关的易生尘埃物料 (1)凡有除外工程正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确保─ (a)为该除外工程的目的而使用或拟为该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在该工地以外的地方贮存的易生尘埃物料;或 (b)因进行该除外工程而产生的任何在该工地以外的地方贮存的易生尘埃物料,均按照附表的有关条文予以贮存和处理。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另处罚款$5000。 (3)在本条及第8(4)条中,“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或拟进行建造工程的任何地方。 第311R章 第7条以已作应尽的努力为免责辩护等 任何被控犯第4、5或6条所订的罪行的人,如证明─ (a)必要的物料、水及设备的供应中断或发生事故; (b)犯罪当时的天气情况; (c)对人命或建筑物安全的威胁或即将出现的对人命或建筑物安全的威胁; (d)建造工地的实际限制;或 (e)除(a)、(b)、(c)、及(d)段所提述者外,并非他所能控制的情况, (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妨碍他遵守该条的规定,并证明他已作出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311R章 第8条过渡性条文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不适用于─ (a)任何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前已开始进行的应呈报工程或规管工程;或 (b)任何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应呈报工程或规管工程─ (i)有关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前投标,或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为有关工程订立的合约在该日或之前订立;及 (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ii)有关工程是不迟于该日之后1年开始进行的。(2)如第(1)款所提述的应呈报工程或规管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后1年的同月同日仍在进行中,则本规例(第3条除外)自该日期起适用于该工程。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 (a)某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前已开始进行;或 (b)某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前投标,或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为该除外工程订立的合约在该日或之前订立,而该除外工程是不迟于该日之后1年开始进行的, (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则第6条不适用于贮存为该除外工程的目的而使用或拟为该目的而使用的易生尘埃物料,亦不适用于贮存因进行该除外工程而产生的易生尘埃物料。(4)如第(3)款所提述的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后1年的同月同日仍在进行中,则第6条自该日期起适用于在进行该除外工程的建造工地以外的地方贮存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不论该等易生尘埃物料是在该日期之前或之后如此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