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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11R章 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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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1R章附表
  
  [第4、5及6条]
  
  尘埃管制规定
  
  第I部
  
  应呈报工程的管制规定
  
  1.工地平整工程
  
  如属工地平整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2.填海工程
  
  如属填海工程─
  
  (a)若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高于1.2米,并位于任何邻接道路、街、供维修用通道或其他公众可达范围的工地边界50米以内,则该存料堆须以橡胶浆、乙烯树脂、沥青或其他适合的土面坚固剂妥善处理或密封;及
  
  (b)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3.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如属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a)拆卸工程进行的范围须在紧接进行拆卸之前和之后,并在进行拆卸期间,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
  
  (b)就任何靠紧或朝向街、供维修用通道或其他公众可达露天范围并要拆卸的建筑物的墙壁而言,须使用不渗透的隔尘板或隔尘布围蔽整幅墙壁,而围蔽的高度须超出被拆卸构筑物的最高水平至少1米;
  
  (c)在移走存料堆后剩余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须以水弄湿,并须清除留在道路或街的表面上的该等物料;及
  
  (d)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4.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
  
  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
  
  如属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5.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如属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6.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
  
  如属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
  
  (a)凡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周围竖设有棚架,须设置有效的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将该棚架从该建筑物的地下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如一楼设有檐篷,则该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须将该棚架从一楼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
  
  (b)任何用作运输物料的吊斗吊重机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围蔽;及
  
  (c)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7.道路建造工程
  
  如属道路建造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第13(c)条除外)列出的有关规定。
  
  第II部
  
  规管工程的管制规定8.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翻新
  
  如属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翻新─
  
  (a)凡在翻新中的建筑物周围竖设有棚架,须设置有效的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将该棚架从该建筑物的地下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如一楼设有檐篷,则该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须将该棚架从一楼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
  
  (b)任何用作运输物料的吊斗吊重机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围蔽;
  
  (c)在移走存料堆后剩余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须以水弄湿,并须清除留在道路或街的表面上的该等物料;及
  
  (d)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9.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
  
  如属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
  
  (a)任何挖掘出来的易生尘埃物料或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均须─
  
  (i)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
  
  (ii)以水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并须在挖掘或卸下的24小时内移走或回填或修复;(b)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不得延伸超越行人道栏障、围栏或交通圆筒;
  
  (c)在移走存料堆后剩余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须以水弄湿,并须清除留在道路或街的表面上的该等物料;及
  
  (d)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10.斜坡巩固工程
  
  如属斜坡巩固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但以下条款除外─
  
  (a)第13(a)条;
  
  (b)第13(b)条;及
  
  (c)(如工地边界邻接任何附有或没有行人径的供车辆使用的道路)第13(c)条。
  
  11.其他规管工程
  
  如属第8、9及10条均没有涵盖的规管工程,则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第III部
  
  一般管制规定
  
  12.一般规定
  
  (1)本附表的任何条文所规定的空气污染控制系统、设备或措施在每当有关装置或工序运作或有关活动进行时,均须妥善和有效地操作或实施(视属何情况而定)。
  
  (2)如任何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运作或发生故障,有关装置、工序或活动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停止,直至该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或设备回复正常运作之时为止。
  
  (3)除在混凝土灌浆之前用作清洁板模或其他接受混凝土的表面,或在混凝土喷浆之前用作清洁斜坡外,压缩气流不得用作清洁任何车辆、设备、其他物料或人,亦不得用作清除任何车辆、设备或其他物料上或人身上的尘埃。
  
  (4)-(5)(由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废除)
  
  13.工地边界及入口
  
  除非属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或属在以硬填料完全铺设或完全覆盖的建造工地内进行的建造工程,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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