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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11R章 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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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生产混凝土
  
  (1)如使用散装水泥或干粉煤灰作原料以生产混凝土,须符合第15(2)、(3)及(4)条列出的规定。
  
  (2)如使用装于标准袋(不超逾50公斤)的袋装水泥或干粉煤灰以生产混凝土或任何其他物质,拆袋、分配和混合的工序须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范围内进行。
  
  26.清理工地
  
  (1)连根拔除树木、灌木或草木的工作范围,或除去大石、杆柱、墩柱或暂时性或永久性构筑物的工作范围,须在紧接该作业之前和之后,并在该作业期间,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
  
  (2)所有可能有尘埃颗粒脱落的拆卸项目(包括因清理工地而产生的树木、灌木、草木、大石、杆柱、墩柱、构筑物、碎屑、垃圾及其他项目)均须在拆卸一天之内,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27.爆破
  
  (1)在爆破范围30米以内的所有范围均须在爆破之前以水弄湿。
  
  (2)除非取得矿务处处长的事先准许,否则当悬挂强风讯号或3号或更高的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时,不得进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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