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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在其住宅或其住宅园地内生火或用火。 第208A章 第8条对花草树木及土壤的保护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53条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按照总监批给的许可证的规定,否则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a)切割、摘取或根除任何植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论该植物是活的或是死的; (b)挖出、开垦或扰乱土壤;或 (c)撒播或种植任何种子或植物,不论是否作为农作物。(2)如任何人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获批给的政府租契、许可证或准许证,或根据矿务处处长发给的牌照或租约,而切割、摘取、根除、挖出、开垦或扰乱任何植物、植物的任何部分或土壤,或撒播或种植任何种子或植物,第(1)款对该人并不适用。 (1998年第29号第53条) 第208A章 第9条对商业活动的管制 (1)任何人除非按照总监批给的许可证的规定,否则不得─ (a)将任何拟供作或相当可能供作出售或出租的商品或物品带进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或容许该等商品或物品留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b)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出售、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出,或出租、要约出租或为出租而展出任何商品或物品。(2)获授权人员如相信任何人相当可能作出违反第(1)(a)款的作为,可采取合理地需要的止步骤,以防止该人将任何商品或物品带进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或防止该人容许任何商品或物品留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3)总监或获授权人员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违反第(1)款,可将该人逐离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 第208A章 第10条禁止展示标志和建立建筑物 (1)任何人除非按照总监批给的许可证的规定,否则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a)展示任何标志、告示、海报、条幅或广告宣传品; (b)建造或建立任何建筑物、棚屋或遮蔽处,或挖掘任何洞穴; (c)建造或挖掘任何坟墓,或在所建造或挖掘的坟墓内放置任何人的尸体;或 (d)放置盛载人类遗骸的瓮盎。(2)凡第(1)(a)或(b)款遭违反,总监可移去任何标志、告示、海报、条幅、广告宣传品、建筑物、棚屋或遮蔽处,或填塞任何洞穴。 第208A章 第11条对集会及若干活动的管制 (1)除非按照总监所批给的许可证的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a)举行公众集会或体育竞赛、公开演说或在公众集会上致辞; (b)举行任何为筹款而举办的活动,不论是否属慈善性质;或 (c)进行以商业为目的或因商业而附带引起的任何活动,但如该活动是根据本规例获准许者则除外。(2)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a)进行竞赛性的队际游戏;或 (b)操纵任何动力驱动的模型船、动力驱动的模型飞机或动力驱动的模型车辆,但在总监就上述活动而批准并以标志牌及标记标明的范围内进行则除外。 (3)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露营或建立帐幕或临时遮蔽处,但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则除外─ (a)按照总监所批给的许可证的规定;及 (b)在指定露营地点内。 第208A章 第12条妨扰行为的防止 (1)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 (a)故意或疏忽地污损、损坏、弄污或弄脏任何由总监建立、使用或保养的告示、标记、围栏、建筑物、遮蔽处、设备或装置; (b)故意或疏忽地以任何方法阻塞或污染任何溪流、水道、水池或水潭; (c)弃置任何废物、纸张或废料,但将其弃置在为此而提供的箱或容器内则除外; (d)导致公众骚乱、作出令人厌恶或不雅的行径或衣履不整; (e)吐痰,但将痰吐在厕所内或吐在排放污水、污物、废水或排泄物的沟渠或排水渠内则除外; (f)处于受药物影响的状态; (g)操作或奏玩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任何留声机或无线电器具),或以该等乐器或器具制造声响,或唱歌或叫喊,致使任何其他人感到烦扰; (h)行乞或收取施舍,或为收取施舍而展露或展示任何伤患、伤口或身体上染病或畸形的部位。 (1980年第41号第50条)(2)任何人根据和按照任何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发出的牌照而作排放或弃置,则该人并无犯第(1)(b)款所订的罪行。 (1980年第41号第50条;1990年第67号第23条) 第208A章 第13条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的封闭 (1)总监如认为为妥善管理而有所需要,可将整个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或其任何部分封闭,不让公众人士使用。 (2)为根据第(1)款作出封闭,须由总监在其决定的要冲位置展示中文及英文告示,禁止进入已封闭的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或已封闭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