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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犯本附例所订的罪行,他可─ (a)要求该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b)搜查该人及其物品;及 (c)检取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与犯上述罪行有关连的一切植物、动物、商品、物品或东西。(3)执行董事须保留根据本条检取的任何东西,直至关于所指称罪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完成或中止为止,执行董事之后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东西。执行董事可采取必要的步骤以保存任何被检取的东西,但即使有任何被检取的东西毁消,公司与执行董事均不须负上法律责任。 第1156A章 第7条扣留的权力 (1)如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在园地内发现的任何人已犯或正犯任何下列罪行─ (a)属袭击性质的罪行并有人受伤; (b)关乎毁坏财产的罪行;或 (c)关乎将植物或动物移离园地,或从园地的某一部分移至另一部分的罪行,执行董事或管理人员即可扣留该人。 (2)管理人员在扣留该人后,如他能够的话,必须尽快将该人带往执行董事的办公室;否则,管理人员必须尽快联络执行董事。 (3)执行董事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召唤警方,并扣留该人直至警方到场为止;或 (b)释放该人。(4)如该人获释,则除非执行董事另有指示,否则该人须立即离开园地。 第1156A章 第8条入场费 (1)董事局可厘定进入园地的入场费及进入园地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另外费用,该等费用由董事局藉张贴于园地入口及园地的该特定部分入口的正式布告版上的告示而指明。 (2)游人进入董事局已指明须收取入场费用的园地或园地的某一部分时,须缴付董事局所厘定的费用。 (3)董事局可指示将园地或园地的某一部分拨出,专供一名或多于一名游人按照董事局所厘定的收费(或豁免收费)及条件使用。 第1156A章 第9条园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拨作指定活动用途的部分 (1)董事局可以将园地的某一部分拨作特定活动用途。 (2)董事局须在园地内所拨出的部分的显眼地方张贴告示,描述所拨出的部分,及拨出该部分所用作的活动用途。 (3)任何人在使用园地某一部分并参与拨出该部分所用作的活动时,不得─ (a)进行拨出该场地所用作的活动以外的活动; (b)干扰任何其他人进行该活动; (c)在未经其他已占用该部分的人的许可下或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下,开始在已被占用的部分进行该活动,除非董事局是将该部分拨给该等其他人使用一段特定期间,而该期间已经届满。 第1156A章 第10条财产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 (a)损毁或伤害任何植物或动物、构筑物、改建物、园地任何部分内或围绕园地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园地内的任何设备或装饰物; (b)攀爬园地任何部分内或围绕园地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攀爬树木,或障碍物、栏杆、柱子或其他构筑物; (c)将任何植物或动物从园地的任何部分移至另一部分或移离园地,或将属于园地的工具、设备或车辆从园地的任何部分移至园地的另一部分或移离园地; (d)携带或管有任何照明弹、火焰枪、火气球或其他相类的器件; (e)生火或用火,或为一群用火者的一员,不论火是否由该群人中的任何人所生起;或 (f)以可能引起火灾的方式抛弃任何火柴、打火机、香烟、烟斗、灰烬或其他物质。 第1156A章 第11条场地、阶地与花圃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在下列地方内或下列地方上步行、奔跑、站立、坐下或躺卧─ (a)有告示显示为不准践踏的任何草地、草皮或其他地方;或 (b)阶地、园圃、灌木或植物或任何正在整理作为园圃、或供种植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场地。 第1156A章 第12条植物与土壤的保护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 (a)搅扰、移走或移动任何土壤; (b)切割、摘取、拔去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任何植物、苔藓、地衣或其他形式的植被或任何草皮。 第1156A章 第13条湖、池塘与动物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 (a)在湖、池塘、溪涧或水中游泳、沐浴或洗濯; (b)未经管理人员许可而在湖、池塘、溪涧或水中涉水; (c)弄污或污染湖、池塘、溪流或水; (d)捕捉、取去、伤害、消灭、毁坏、移动、打扰、虐待或骚扰任何动物或任何巢、穴或栖息处;或 (e)张开或使用网,或放置或使用圈套或其他器件或方法,以捕捉、伤害或消灭任何动物。 第1156A章 第14条游人及动物等 (1)除经执行董事明确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园地内管有下列各项或将其带进园地─ (a)任何家畜或农畜、禽鸟、鱼类; (b)任何动物;或 (c)任何植物。(2)第(1)款不适用于陪同失明或弱视人士的引路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