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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156A章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附例

[接上页]

  (3)如在7天过后,上述构筑物或物料仍无人申索,执行董事可以将之没收、出售或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
  
  (4)上述构筑物或物料的拥有人须负责向公司补还移走和处置的费用。
  
  (5)公司可将任何人在违反本条的情况下获取的一切售卖所得收益及其他报酬没收归公司所有。
  
  第1156A章 第20条未经授权而利用园地
  
  未经执行董事的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为获取经济收益而从事任何活动或给园地的任何部分拍照、拍摄影片、作纪录、绘画、素描,或以其他方式重现该等部分。
  
  第1156A章 第21条罪行与刑罚
  
  任何人违反第3(2)、(4)、(5)或(6)、4、5(2)、6(1)、7(4)、8(2)、9(3)、10、11、12、13、14(1)或(3)、15(1)、(4)、(5)、(6)或(7)、16(1)、(2)、(3)或(4)、17、18(1)、19(1)或20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1156A章 第22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本附例所订罪行的检控,在不损害用以检控罪行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则及不损害律政司司长检控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可以公司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562号法律公告)
  
  本附例于1997年10月24日盖上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的法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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