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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设立一个为了公众利益管理及控制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法人团体,使之成为一自然保育及教育中心,并为此将现有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业权转归该法人团体,同时为各项附带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1月20日] (本为1995年第9号) 第1156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 第1156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第3(1)条设立的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9条委任的董事局主席或根据第10条以主席身分行事的其他成员; “成员”(member) 指董事局成员; “受托人”(Trustees) 指“Incorporated Trustees of the Kadoorie Foundation”; “协会”(Association) 指“Incorporated Trustees of the Kadoorie Agricultural Aid Association”; “核数师”(auditor) 指《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 “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 指根据第15(1)条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的人士; “董事局”(Board) 指由第7(1)条设立的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董事局;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Kadoorie Farm and Botanic Garden) 指位于新界白牛石及公司可能不时取得的其他土地上并以此命名的农场暨植物园。 第1156章 第3条公司的设立 第II部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的设立 (1)现设立一名为“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的法人团体。 (2)该公司永久延续及拥有法团印章,并能够起诉及被起诉。 第1156章 第4条公司的职能 公司的职能为─ (a)为了公众利益管理及控制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使之成为一自然保育及教育场所,以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为宗旨; (b)为动物及鸟类提供一处庇护所; (c)与香港或其他地方具有相类宗旨或性质相类的组织或机构合作; (d)支持保护各种生物品种的公认原则与准则;及 (e)为贯彻本条所列宗旨,提供有关设施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展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 第1156章 第5条公司的一般权力 (1)为更佳地履行其职能或履行其他合理地附带于其某一项职能或合理地由其某一项职能引起的职能,公司可办理一切必要、附带或有助的事宜。 (2)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原则下,公司尤可─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及享用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及在其认为合宜的情况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 (b)订立、转让或承让、更改或撤销任何合约或义务; (c)申请及收取赞助,收取信托或其他形式的捐赠、拨款及资助,并担任以信托形式归属该公司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d)在其土地上兴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在其土地上筑路、建立及维持防火带;对其建筑物、道路、水塘、构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作装备、维修、更改、移走、拆除、替换、扩充、改善并使之保持完好可用; (e)委任代理人及承建商,以进行与公司职能有关的工程; (f)厘定及收取各种费用、缴款及收费,并指明其所提供的各种设施及服务的使用条件; (g)在一般情况下或在个别情况或特定类别的情况下减收、免收或退回其行使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时厘定的各种费用、缴款或收费; (h)按照其宗旨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从事发展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各种附带业务,其中包括经营店铺、餐馆及饮食零售店; (i)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团体,以作出公司所能作出的任何事情; (j)与其他机构合作,以推展公司的职能;及 (k)将其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利润用以推展公司的职能。(3)第(2)款所详列的权力不得理解为公司的全部权力,而只是列出公司的部分权力。 第1156章 第6条公司的文件 (1)公司可为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或为上述履行或行使所合理附带或引致的事项,订立及签立任何文件。 (2)公司的法团印章经董事局授权后方可使用,并须经董事局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任何两名成员签署认证。 (3)任何文件,如看来是已用公司的法团印章签立,可接纳为证据;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上述文件须视为已妥为签立。 (4)如一份合约或文书由一并非法人团体的人士订立或签立时无须加盖印章,则该合约或文书可由一名获公司为此事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人士代表公司订立或签立。 第1156章 第7条董事局的设立 第III部 公司董事局的设立 (1)现设立一名为“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董事局”的董事局。 (2)董事局是公司的管治及行政机构,履行本条例施加公司的各项职能,并可行使本条例赋予公司的各项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