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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行: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担保业务授信授权问题。凡有风险敞口的担保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办理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及第4款中的(1)规定的担保业务,均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二)第六条第4款(2)、(3)至第13款规定的担保业务,按下达你行综合授信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担保业务费率问题,按总行国外业务部下发的《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单位客户费率表》执行。 三、关于担保业务统计问题,仍按总行授信管理1999年下发的担保业务统计表式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附: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促进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担保函、担保承诺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为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担保业务”包括人民币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向境外债权人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时,须符合国家外管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在分行本部办理。未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分行,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币担保。 第五条 担保业务纳入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担保授信额度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一次性授信额度。对于新授信客户或为固定资产、技改项目及船舶出口等提供担保,只能给予一次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种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包括: 一、融资担保:指为被担保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包括借款担保、透支担保等。 二、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担保:指为没备或技术的引进向供给方提供的担保,在引进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或技术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给供给办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或技术款及其附加利息时,则由交通银行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方。 四、付款担保:指为贸易合同的买方或业主方向卖方或承包方提供担保,保证买方或业主方按照基础交易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包括:(1)1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2)1年以内(含1年)付款担保;(3)费用保付担保。 五、来料加工担保:指为加工装配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的引进向供应方提供的担保,在引进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加工装配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给供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加工装配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及其附加利息时,则由交通银行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方。 六、关税担保:指为申请人到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时向该国海关出具的担保,保证申请人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将全部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否则按照担保函的规定向海关支付规定数额的关税。 七、保释金担保:指在因船东或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而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该运输船只被当地法院或港务当局扣留,需缴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出具的担保,保证船东或运输公司将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法庭的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赔偿损。 八、投标担保:指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九、履约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工程项下的发包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十、预付款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工程项下的发包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十一、质量/维修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业主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对在交货后或工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承担退换、维修义务或赔偿损失。 十二、留置金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业主担保,保证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承包方承包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将买方或业主预支的留置金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