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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与本行签订《债券代理协议》的委托人分为两类,分别为金融类委托人和非金融类委托人。委托人可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交易,其中金融类委托人可直接与本行或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也可逐笔委托本行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并由本行代理其债券结算。非金融类委托人只能与本行进行债券正回购和现券买卖业务,并以相应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委托指令。
  
  第九条 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须遵循债券“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分开”、“前后台分开”、“总行集中交易,分行负责营销和客户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 本行在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时,应恪守保密规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总行是全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其职责主要是:
  
  1.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制定、修改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则,并组织具体实施;
  
  2.组织全行范围内的债券代理业务的营销和培训,总行经营部门负责总行客户的营销;
  
  3.通过分行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接受分行集中的客户委托,直接与委托人进行各项债券交易或代理委托人寻找交易对手;
  
  4.接受分行提交的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及债券本息兑付等事宜。
  
  第十二条 分行是本辖区内债券代理业务的经营、组织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为:
  
  1.分行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代理交易的进行,包括:接受、审核客户报送的开户、转户、销户材料,并汇总上传总行;审核委托人的委托指令,并及时传递给总行;向总行报送辖内客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情况;建立客户债券交易台账,协助客户进行债券账务查询;
  
  2.分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责负责辖内客户的营销、培训和咨询;
  
  3.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开户、转户、销户及费用
  
  第十三条 《债券代理协议》签署前,委托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申请;
  
  2.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盖委托人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除外);
  
  4.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授权业务负责人和业务员的授权书及签章。
  
  第十四条 经办行资金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总行。
  
  第十五条 本行与委托人签订《债券代理协议》的同时,委托人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本行应向委托人说明其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银行、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委托人上报的申办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审核工作结束后,本行应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办理丙类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1.《债券代理协议》原件一份;
  
  2.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行预留印章);
  
  3.本行签章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请一览表”;
  
  4.委托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加盖委托人公章和本行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除外);
  
  6.加盖委托人公章和本行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丙类账户开立后,本行及时将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送达委托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须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还本付息等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委托人更换代理人,应根据《债券代理协议》的有关约定提前通知本行,并提交转户委托书。本行审核无误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转户指令。如有尚未完成的结算合同,原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完毕,但不影响委托人办理其他债券的转户。转户工作完成后,本行负责将转户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 当委托人托管账户中既无托管的债券也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时,委托人可向本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本行持销户申请书,并加盖本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预留印章,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为委托人办理销户。销户工作完成后,本行负责将销户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债券代理协议》的有关条款,向委托人收取债券托管账户维持费及债券结算代理佣金(以下简称为账户维持费和代理佣金),账户维持费和代理佣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收取,不能收取现金。账户维持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代理债券结算面值总额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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