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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向经办行发送交易委托指令,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在交易时间内传递到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由经办人员录入结算指令,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代委托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对委托人违规或违约的委托指令,债券结算人员应予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金融类委托人与其他市场成员直接交易的,应提供成交合同、结算委托,本行据以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债券结算代理人员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打印债券结算交割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章和名章后向委托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债券结算代理严禁自营卡与代理卡混用,严禁一名结算人员同时持有操作卡及复核卡。 第二十七条 若委托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的结果与本行提交的对账单不符,本行应及时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核对,迅速查明原因,并将结果告知委托人。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本息兑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清算本着安全、快捷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行营业部根据资金部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金融类各户与其他市场成员达成的交易,资金清算由委托人与其交易对手自行完成。 第三十一条 债券结算人员根据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丙类账户债券托管余额计算委托人应收的本息。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划付的债券本金或债券利息款项后,及时将委托人的债券本金或债券利息款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资金清算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不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规则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或造成不利影响的,本行将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