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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130章 职业训练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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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长官须安排将其根据第(1)款收到的报告、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由1991年第35号第11条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1130章  第19A条审计署署长的审核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审计署署长可就职训局在执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时运用其资源的节约情况、效率及效验,进行他认为适当的审核。
  
  (2)审计署署长─
  
  (a)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取用他为根据第(1)款进行审核而合理需要的在职训局保管或控制中的任何文件;及
  
  (b)有权向(a)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的持有人或负责人要求取得为根据第(1)款进行审核而合理需要的资料及解释。(3)审计署署长可向立法会主席呈交他根据第(1)款进行审核所得的结果。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4)第(1)款不得解释作赋权审计署署长质疑职训局的政策目标是否可取。
  
  (由1991年第35号第12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130章  第20条职训局订立规则的权力
  
  第V部
  
  一般及杂项规定
  
  (1)职训局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项订立与本条例并无抵触的规则─ (由1991年第35号第13条修订)
  
  (a)对职训局的议事程序及任何职训局委员会、训练委员会或一般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的规管;
  
  (b)对职训局财务的规管和控制;
  
  (c)对根据第6(2)条雇用或聘请的人的雇用条件、条款及纪律的规管;
  
  (d)对科技学院及工业学院的学生,以及工业训练中心及技能训练中心的受训学员的操行及纪律的规管;及 (由1991年第35号第13条修订)
  
  (e)为更有效地执行职训局在本条例下的宗旨和更有效地行使职训局在本条例下的职能。(2)就第(1)(d)款而言,职训局可为不同的学院或中心订立不同的规则。 (由1991年第35号第13条增补)
  
  (3)根据本条订立的规则,就《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而言,不得视为附属法例。 (由1991年第35号第13条增补)
  
  第1130章  第21条职训局并非政府受雇人或代理人
  
  职训局并非政府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政府地位、政府豁免权或政府特权。
  
  (由2002年第23号第41条修订)
  
  第1130章  第22条职训局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指示所规限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职训局行使本条例下的职能向职训局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指示,而职训局须遵从任何该等指示。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将本条赋予他的权力转授予一名公职人员。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1130章  第23条盖有印章文件的真实性及可接纳为证据的情况
  
  任何看来是经盖上职训局法团印章并妥为签立的文件,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为一份妥为签立的文件,无须再作证明而获收取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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