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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就第(2)款而言,工作地点的出口是指该款提述的一份或多于一份的该工作地点所位于的建筑物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出口。 第509A章 第8条负责人须确保逃生途径获恰当保养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离开该工作地点的所有逃生途径均保持在安全的状况,并且不受阻碍。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被裁定犯第(2)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 第509A章 第9条关乎离开工作地点的逃生途径的罪行 (1)任何人如─ (a)损毁或阻碍离开工作地点的逃生途径;或 (b)作出任何事情,阻止该等逃生途径用作使任何人能在发生火警或其他紧急事故时离开工作地点;或 (c)无合法权限而对该等逃生途径作出改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2)任何人如被裁定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 第509A章 第10条处长可规定附加的消防安全措施 (1)处长可藉向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送达的书面通知,规定该负责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就该工作地点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所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以外的附加的消防安全措施。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施加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被裁定犯第(2)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 第509A章 第11条损毁或干扰在工作地点提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罪行 (1)任何人如─ (a)损毁或干扰在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内提供的消防安全措施;或 (b)作出任何事情,阻止该等措施用作消防安全措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2)任何人如被裁定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 第509A章 第12条负责人须保持工作地点清洁及有充足的通风设备 第IV部 工作地点的环境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该工作地点及所有安装或存放于该工作地点内的作业装置并没有污垢、废物及碎料。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所有在该工作地点的废物及碎料均存放在适当的容器内。 (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 (a)该工作地点有充足的新鲜空气流通;及 (b)在该工作地点内的空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没有杂质。(4)如就工作地点遵守第(3)(b)款并不属切实可行,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 (a)必须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以保护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免其吸入杂质,并防止杂质在该工作地点积聚;及 (b)在顾及在该工作地点进行的活动后属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尤其必须确保有安装和使用有效的排气装置,并将该装置设于尽可能接近杂质的来源和在尽可能接近杂质的来源的情况下使用。(5)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2)、(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6)在本条中,“杂质”(impurities) 包括(但不限于)烟、尘埃及引致疾病的细菌。 第509A章 第13条负责人须确保工作地点有充足的照明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该工作地点藉天然光线或人工照明而有充足的良好照明,以确保在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3)在检控犯第(2)款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人如能够证明在工作地点提供的照明已遵从由处长就在工作地点提供照明而发出的指引,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第509A章 第14条负责人须确保工作地点的地面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1)如─ (a)在工作地点进行的活动沾湿或相当可能沾湿该工作地点的地面;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