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09A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接上页]

  (b)沾湿的情况可藉排水系统得以避免或根除,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该工作地点有安装和维持有效的排水装置。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509A章 第15条须在工作地点提供卫生设施等
  
  第V部
  
  工作地点的生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该工作地点有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厕所及清洗设施;此外,如已雇用或拟雇用男性和女性,须为男性和女性提供恰当并分开的该等设施。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3)任何厕所或清洗设施如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文的规定,则就本条而言,该厕所或清洗设施须当作不足够和不适当。
  
  第509A章 第16条须向雇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该工作地点有提供足够的可供饮用的水,以供受雇在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饮用。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09A章 第17条定义(第VI部)
  
  第VI部
  
  工作地点的急救事宜
  
  (1)在本部中─
  
  “急救物品”(first aid item) 指属附表2所指明类别的物品或根据第19条规定的物品;
  
  “急救设施”(first aid facility) 指急救箱或载有急救物品的急救柜;
  
  “《英国副药典》”(British Pharmaceutical Codex) 包括其补编。
  
  (2)在本部中─
  
  (a)受雇在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的数目即视为在任何时间实际在该工作地点工作的人的数目;
  
  (b)曾受急救训练的人须为任何以下人士─
  
  (i)持有由圣约翰救伤队、医疗辅助队或香港红十字会发出的急救合资格证明书的人;或
  
  (ii)属《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所指的注册护士的人;或
  
  (iii)已完成急救训练课程并持有由处长认可的组织所发出的证明已完成该课程的证明书的人。
  
  第509A章 第18条须在工作地点提供急救设施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
  
  (a)为每100名(不足100名亦作100名计算)受雇在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提供和维持独立的急救设施;及
  
  (b)该等急救设施清楚标明“急救”及“FIRST AID”字样;及
  
  (c)该等急救设施载有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及根据第19条规定的任何物品;及
  
  (d)所有急救物品均保持在可使用的状况,而其级别或品质不得低于《英国副药典》所指明的级别或品质,或不得低于处长为施行本段而批准(如有的话)的任何其他国际认可标准。(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09A章 第19条处长可规定须提供附加的急救物品
  
  (1)处长可藉向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送达的书面通知,规定该负责人除须将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包括在须为受雇在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提供和维持的急救设施内之外,尚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将所有或任何以下物品包括在该急救设施内─
  
  (a)指明数量的防水黏性伤口敷料;
  
  (b)指明数量的防水黏贴胶布;
  
  (c)指明数量并用作治理眼睛损伤的洗眼杯。(2)按照第(1)款获送达通知的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提供规定的物品。
  
  (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09A章 第20条负责人须指定主管急救设施的雇员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
  
  (a)指定一个由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2名或多于2名的雇员组成的一组雇员负责每一项根据第18条提供和维持的急救设施;及
  
  (b)确保当有人在该工作地点工作时,可在该工作地点随时找到负责急救设施的每组雇员中的最少一名组员;及
  
  (c)安排在急救设施上附有指明负责该设施的该组组员的姓名的告示;及
  
  (d)确保就每150名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而言,该等雇员中最少有一名属曾受急救训练的人。(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09A章 第21条处长在若干情况下可豁免负责人使其不须遵从本部的规定
  
  (1)处长如信纳─
  
  (a)某工作地点设有一间纯粹用作为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内并在工作时受伤或感到不适的雇员提供急救治疗的房间;及
  
  (b)该房间已有充足的良好照明及设备,而且其生程度亦属足够,以确保上述的治疗能在安全和不会增加对在该房间接受治疗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所造成的危险的情况下提供,则处长可藉向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送达的书面通知,豁免该负责人,使其不须遵从藉本部或根据本部所施加的所有或任何规定。
  
  (2)根据第(1)款获豁免的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有关的急救治疗房间的显眼处有展示有关的豁免通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