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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处长如信纳─ (a)某工作地点已不再设有一间第(1)(a)款所提述的房间;或 (b)该工作地点设有该房间,但该房间并不符合第(1)(b)款的规定,则他可藉向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送达的书面通知,撤销根据第(1)款给予的豁免。 (4)处长在撤销该豁免之前,必须给予有关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陈词的机会。 第509A章 第22条定义(第VII部) 第VII部 体力处理操作 在本部中─ “初步评估”(preliminary assessment) 指按照第23(1)或(2)条作出的评估,并包括在检讨后按照第23(4)条更改的该等评估; “负荷物”(load) 包括由任何生物组成的或包括有任何生物在内的负荷物; “进一步评估”(further assessment) 指按照第25(1)条作出的评估,并包括在检讨后按照第25(3)条更改的该等评估; “预防性和保护性措施”(preventive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就任何工作地点而言,指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因某初步评估或进一步评估或任何该等评估的检讨而已识别为须予采取以符合藉本部或根据本部所施加的规定的措施; “伤害”(injury) 不包括可归因于以下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的伤害─ (a)从负荷物漏出或溅出的有毒或腐蚀性物质;或 (b)在负荷物的表面上但并没有从该负荷物漏出或溅出的有毒或腐蚀性物质;或 (c)构成负荷物的一部分的有毒或腐蚀性物质;“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safety and health risks) 就在工作地点进行的体力处理操作而言,指因初步评估或进一步评估(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识别为对受雇在该工作地点而进行该等体力处理操作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所构成的危险; “体力处理操作”(manual handling operation) 就任何负荷物而言,指某人用手、臂或某些其他形式的身体动作移动或支撑负荷物(包括提举、放下、推动、拉动和搬运该负荷物)。 第509A章 第23条负责人须对危险作出初步评估 (1)于在本部的生效日期之后首次在工作地点进行体力处理操作之前,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有就对受雇在该工作地点而进行该等体力处理操作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所构成的危险,作出初步评估。 (2)如在紧接本部的生效日期之前体力处理操作已在某工作地点进行而该等体力处理操作在该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亦有进行,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在该生效日期之后14天内有就对受雇在该工作地点而进行该等体力处理操作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所构成的危险,作出初步评估。 (3)每当─ (a)某工作地点的负责人有理由相信按照本条作出的初步评估已不再有效;或 (b)作出该评估时的情况已有重大改变,该负责人必须检讨该评估。 (4)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按照第(3)款检讨初步评估后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藉在该检讨后所显示须对该评估作出的修改,更改该评估。 (5)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2)、(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第509A章 第24条负责人须避免需要进行某些体力处理操作 (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于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避免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需要进行任何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处理操作。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第509A章 第25条负责人须对危险作出进一步评估 (1)如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不能避免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需要进行任何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处理操作,则该负责人必须确保在该工作地点进行该等体力处理操作前,有就对该等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构成的危险作出进一步评估,而在作出进一步评估时须顾及附表3第1栏所指明的事宜及该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关乎该等事宜的问题。 (2)每当─ (a)工作地点的负责人有理由相信按照本条作出的进一步评估已不再有效;或 (b)作出该评估时的情况已有重大改变,该负责人必须检讨该评估。 (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于在按照第(2)款检讨进一步评估后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藉在该检讨后所显示须对该评估作出的修改,更改该评估。 (4)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第509A章 第26条负责人须备存体力处理操作的评估纪录 (1)如于任何同一时间通常有10名或多于10名的雇员受雇在某工作地点进行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处理操作,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按照本部作出初步评估或进一步评估或检讨该等评估后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记录以下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