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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零[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2-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的通知

[接上页]

  5.同一投资者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并且该指定资金账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6.开户须经基金注册与登记中心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1日后到任何联网代销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此确认书成功与否只代表总行的确认成功,基金公司的确认成功需等到认、申购交易后确认。
  
  7.以前开户已经作了成功销户的投资者,可以在中行任何一个代销网点再次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8.登记基金账号功能是指投资者在开立交易账号后,如在开立交易账号的代办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需首先登记基金账号。即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联网网点(非我行)开立交易账户后,如要求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应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交易。此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代销机构方可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第二十条 销户
  
  1.销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撤销其基金交易账户的过程。销户只是对其基金交易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借记卡)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2.投资者办理销户时需本人亲自办理,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与基金交易账户卡一并交给柜员办理。
  
  3.只有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行(指原基金交易账户开户行,以下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认购、申购
  
  1.认购是指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认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将借记卡、基金交易卡一同交柜员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需主管授权。
  
  4.当基金交易账户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认购、申购。认购基金的价格为既定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其中,认购或申购费用=认购或申购金额×适用的认购或申购费率;净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或申购费用;认购或申购份数=净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基金单位面值或申购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投资者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打印业务回执交投资者。
  
  6.投资者开设基金交易账户的当天,即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T+2日得到的认购、申购交易确认,认购确认只代表受理认购交易,待基金发行结束后才能得到对认购结果的最终确认,如果基金发行成功则认购交易成功;基金发行失败则认购交易失败。申购确认代表投资者申购基金成交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赎回
  
  1.赎回是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减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2.基金成立后,在规定的封闭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
  
  3.当基金交易账户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赎回。投资者办理赎回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将借记卡、基金交易卡一同交柜员办理。投资者的交易账户中有被确认的基金份额后,才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且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交易账户中的有效可用份额。赎回份额超过5万份,需经主管授权。
  
  4.赎回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5.柜员应对投资者委托资料以合理审慎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打印回执交投资者,系统将会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6.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在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中扣除,将相应赎回款项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并应投资者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未成交的委托份额系统将自动作解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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