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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零[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2-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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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②交易明细信息
  
  ③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④历史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⑤基金资料查询
  
  ⑥投资者资料查询
  
  ⑦多笔交易确认打印
  
  ⑧止付明细查询
  
  第五章 特殊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冻结、解冻
  
  1.冻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要求停止交易账户各类主动交易的行为。
  
  2.冻结交易为司法冻结,包括对基金交易账户的冻结和基金份额的冻结。
  
  3.目前银行暂不受理冻结、解冻交易,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
  
  第二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因继承、赠予、司法执行等原因获得基金份额后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
  
  2.对于法院判决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银行目前暂不受理,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对于继承、赠予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银行只负责对投资者相关资料的正本或副本进行审核后,通过EMS方式寄至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做法遵照相关业务流程)。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正本),一式两份,一份作为银行留存,一份送交基金管理公司留存。
  
  3.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账户过户必须是基金状态正常情况下在原开户网点进行。其转出的份额不得超出客户基金账户相应的基金有效份额。
  
  4.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非交易过户转出成交的委托将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客户基金账户中扣除,转入相应的基金账户(必须在我行开户)并打印成交确认书。对于确认不成功的基金份额,将扣除的基金份额恢复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余额中。
  
  第三十条 定时定额申购
  
  1.定时定额申购是指银行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每月同一时间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划出固定金额,用于申购指定的基金品种。
  
  2.定时定额无特殊优惠,它是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一种方便服务,通常它的最低投资额比普通申购低。
  
  3.投资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与银行签署定时定额申购协议。
  
  第三十一条 强增强减(差错调整)
  
  1.强增强减(差错调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净值估值发生差错而造成投资者基金份额计算有误,对此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对该差错的调整。
  
  2.强增强减(差错调整)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我行柜面查询及打印强增强减(差错调整)的确认信息。
  
  3.具体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 转托管
  
  1.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拥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代理人开立的交易账号之间转移的业务。转托管业务分为转出和转入。
  
  2.柜员根据投资者提交的基金业务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基金交易卡受理该项业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身份证与借记卡、基金交易申请表上的投资者姓名必须一致。柜员应严格审核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邮编、地址栏位输入必须准确、详细。
  
  第三十四条 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应在确认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所有基金的余额均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并且账户状态正常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时,需要主管进行授权。赎回份额超过5万份时,需要主管进行授权。
  
  第三十六条 撤单交易必须在原交易网点进行,需要主管授权。办理撤单时,投资者需凭原交易的业务回执办理。柜员办理完撤单交易后,应收回原交易的业务回执。作为撤单交易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交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流程,对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赠予公证书和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办理人身份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的副本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必须在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均为正常的情况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交易,需要4级授权并留存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基金账号不可变更。变更资金账号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遵守操作流程,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 做非重要资料变更时,须先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修改客户资料,同时要将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其他信息补充完善正确,以保证客户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 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前后台分开的原则,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分为经办和复核两个岗位,柜员号应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第四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部门主管应对经办及复核人员当天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柜台交易进行检查和辅导,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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