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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6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运行中心是指ABIS的操作控制和数据运行中心,简称中心。中心与ABIS的其他应用主体共同构成系统正常运行的主体要素,共同操作和管理ABIS,完成ABIS柜面业务处理以及相关管理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按照ABIS的运行要求,根据覆盖地域大小和数据集中程度,设立省域中心和全国总中心。全国总中心由总行科技部和财务会计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中心运行的技术支持;省域中心由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和财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五条 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掌握、跟踪应用行在相关业务方面的运行、应用情况,及时提出优化和完善系统功能的业务需求;配合会计部门审定应用行提交的业务需求;及时将利率、汇率和交易授权级别等业务应用数据和管理控制数据的调整变动提交会计部门审定或确认。
  
  第六条 在数据运行中心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系统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业务维护部门,负责运行中心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
  
  系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系统的管理和规划,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好系统故障的防范和处理,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做好对中心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监控生产环境的运行状态,保障生产系统正常、安全运作。
  
  业务维护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ABIS的账务控制环境;维护中心各种静态数据表;根据ABIS应用行提交的营业机构登记表建立其行部、终端、行部隶属及资金清算关系等;收集和反馈系统运行中业务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岗位安全制约原则,中心的人员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操作系统与数据库系统的规划与管理,确保系统资源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配合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制定系统环境的备份、恢复策略和有关制度等。
  
  (二)系统操作员:负责通过系统操作主菜单进行日间、平账、日终、重入等处理模式下的操作、控制等。
  
  (三)业务维护员:负责通过系统维护主菜单提供的有关交易,进行行部控制环境、行部账务环境以及中心静态数据表等的维护操作。
  
  第八条 中心的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任何人不得兼任两个或多个岗位。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不得管理和修改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系统的应用操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在应用ABIS前,ABIS中心内各应用行营业行号的分配方案、柜员号和终端号的编码分配方案、自助类设备的编号方案、各同城票据交换城市代码,由会计部门负责根据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要求制定。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用ABIS实行准入制度。
  
  申请进入ABIS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及运行环境必须符合ABIS运行的技术要求;对外营业机构需持有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时,由管辖支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见附表1),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中心据此设置入网机构:
  
  (一)设置相应的行部终端、主管、营业货币、行部清算关系、行部隶属关系、行部应用范围等;
  
  (二)建立账务环境、初始化专用账号等。
  
  第十一条 需要数据移行才能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其管辖行还需向中心提供原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格式和移行方案,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数据移行:
  
  (一)数据移行方案的审查;
  
  (二)移行程序的开发与测试;
  
  (三)数据移行。
  
  第十二条 因业务发展或管理需要等原因,已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需要调整营业币种、资金清算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业务范围或九级主管时,应由其管辖支行提出申请,管辖支行重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并注明调整事项,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由中心业务维护员进行维护操作。
  
  营业机构进行撤、并或分拆时,由会计部门负责提出业务处理方案,科技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并指导网点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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